2017年11月21日晚上18:30,在精品国产亚洲一区二区麻豆一楼中式模拟法庭内,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叶名怡教授为大家带来了一场精彩纷呈的讲座。
讲座由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石佳友教授担任评议人,王健法学院章正璋教授担任主持人。精品国产亚洲一区二区麻豆副院长方新军教授,张鹏教授,曹博副教授,赵毅副教授,娄爱华副教授,黄文煌副教授等参加了讲座,总共约百余名精品国产亚洲一区二区麻豆学生聆听了讲座。
首先,章正璋老师为大家介绍了叶教授。叶教授拥有深厚的学术功底和出色的语言能力,先后在法国巴黎一大、台湾“中研院”法律学研究所担任访问学者。叶教授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中外法学》等专业期刊上发表过学术论文叁十余篇,主持及参加翻译法学名着多部(篇),获得了国内外广泛的、一致的好评。叶教授曾经主持国家级、省部级项目多项,学术成果丰富。
叶教授的讲座正式拉开帷幕。叶教授以南京南站罹难乘客的家属到底应该以违约还是侵权起诉铁路运输部门引出了讲座的主题“民事责任及其竞合”。叶教授先分析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在学理上的差异:第一,归责原则是严格原则还是过错原则;第二,举证责任方面,违约责任常采用举证责任倒置,而侵权责任中,过错推定仅为个别现象;第叁,违约责任损害赔偿范围适用可预见性规则,而侵权责任损害赔偿不适用该规则;第四,免除违约责任的条款较之免除侵权责任的条款更易被法律所承认;第五,违约责任不可索赔精神损害,而侵权责任可以;第六,在诉讼时效上,违约责任一般是两年,而人身伤害索赔的诉讼时效是一年。
叶教授指出,这些所谓的差异,其中有些原本系误解,而另外一些,在两种责任分立时或存在,但在责任竞合时不大可能存在,如归责原则和证明责任上的差异,还有一些所谓的区别,从立法论角度出发不应存在,如管辖上的差异。
叶教授通过德国和我国的理论,进行了一系列学术上的分析和对比。德国法传统理论将债务不履行分为消极侵害债权和积极侵害债权,叶教授举例道,请一个人回家擦窗户,窗台上的花盆掉落砸伤人,在讨论损害赔偿的时候就涉及到这是一种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这就涉及到合同的定性问题,合同种类的不同,导致承担的责任不同,其赔偿范围也不同。
其次,叶教授分析了竞合情形下的归责原则与证明责任。第一,归责原则与证明责任之一般性差异,通说认为我国合同法奉行严格责任而非德国法的过错责任模式,实际上二者差异远无想象中那般大,两大法系都以手段义务和结果义务的区分作为不同归责原则的基础。即便合同义务是结果义务,两大法系的实际差异也没想象中那么大。所谓违约责任之严格归责或过错归责,不过是债务人责任免除范围或大或小的问题,二者并不存在本质的鸿沟。第二,加害给付型竞合。在加害给付场合,要么由于合同债务的手段义务特点,要么由于加害给付同时落入无过错侵权责任范畴,要么由于侵权过错因合同过错的存在而轻易获得证明,其实际结果导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在归责原则及证明方法上,并没有根本性差异。第叁,违反保护义务型竞合。违反保护义务型竞合时,违约责任亦为一般过错责任,与侵权责任相同。
叶教授接下来讨论了违约与侵权二者在损害赔偿范围方面的区别。违约责任损害赔偿以履行利益为范围,且不超过可预见范围;而侵权责任旨在赔偿固有利益,以相当因果关系为限制机制。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和可预见性规则都涉及法律上的利益衡量和价值判断。违约责任虽以履行利益和可预见性规则作为表面上的赔偿范围限缩工具,但究其实质,仍遵循因果关系理论;同一种利益,同一种损害,不可能因为违约和侵权之因果关系理论的名称差异,而在赔偿范围上存在本质性区别。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叶教授认为,违约损害赔偿在范围上并非天然排斥精神损害赔偿。
最后,叶教授又深入、细致的分析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在时效、管辖、责任缓和等方面可能涉及的诸多法律问题。
叶教授的讲座持续至8:45结束,评议人石佳友教授进行了热情洋溢的点评,既表达了对于叶教授比较法学功底的赞赏和肯定,同时也就叶教授讲座的主题提出了一些他自己的理解、看法和研究心得,娓娓道来,鞭辟入里。评议人评议后,进入提问互动环节,叶教授就师生们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解答。讲座在师生员工热烈的掌声中结束。
(供稿: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