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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修东吴论坛(第二十六讲):混合媒体时期着作权限制逻辑基础的多重混合与制度变革

发布者:范茜发布时间:2018-10-23浏览次数:867

2018年10月19日晚,湘潭大学法学院刘铁光教授莅临精品国产亚洲一区二区麻豆,为学生作了主题为“混合媒体时期着作权限制逻辑的多重混合与制度变革”的讲座。精品国产亚洲一区二区麻豆李杨副教授担任本次讲座的主持人。同学们认真聆听了此次讲座。

首先,刘铁光教授对此次讲座的内容进行了概括与介绍,具体包括“问题的提出”、“传统媒体时期着作权限制制度的逻辑基础”、“传统媒体时期着作权限制逻辑基础在混合媒体时期的转向”、“混合媒体时期着作权限制制度的变革”四个方面。

在“问题的提出”中,刘铁光教授针对“《着作权法》修订草案第46条所规定的法定许可遭遇直接抵制,而后立法部门予以删除”的现象提出两个值得讨论的问题:立法部门为什么不再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坚持法定许可的条文?公众为什么不以公共利益的名义讨伐这种抵制?由此展开对主题的论述。

就当下传媒方式的应用现象,即“为什么是混合媒体?”的问题上刘教授在对新媒体和传统媒体作了理论化的分析后认为:新媒体虽然已经到来,但传统媒体的技术与产业依然占重要地位。这也是混合媒体存在的重要原因。

随后,刘教授分四个方面对“传统媒体时期着作权限制制度的逻辑基础”进行阐述。第一是法定许可契合传播中心化下的交易成本与行业垄断;第二是限制制度契合作者身份固化下作品传播与利用的需求;第叁是合理使用契合身份固化下的创作成本及私人与产业利益的一致性;最后是限制制度的封闭模式契合用户付费模式下产业与公共利益的清晰划分。他认为这四个要素在传统媒体时期通过传导作用成为着作权限制制度的存在背景和逻辑基础。

接着,刘教授分析了“传统媒体时期着作权限制制度的逻辑基础在混合媒体时期转向”。包括(一)作品传播中心化转向与去中心化的混合模式。即作品通过传统的传播中介和互联网两种方式或两者混合的方式到达用户处;(二)作者身份固化转向与双重身份的混合模式。即作者通过同时担任创作者和传播者的主体身份的混合使得作品传播与利用的主、被动混合;(叁)用户身份固化转向与多重身份的混合模式。也就是用户通过借助外部工具,即担任传播者,又担任创作者,在这个混合的主体身份中一方面借助传播中介,达到用户利益与产业利益的一致性,另一方面自行传播利用,达到产业利益与用户利益的非一致性。(四)用户付费转向用户付费与第叁方付费的混合付费模式。也就是传统媒体下的用户付费和互联网充当传播平台下的第叁方付费。

在“混合媒体时期着作权限制的制度变革”的论述中,刘教授针对诸多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首先是建立允许权利人有限的退出限制制度。当创作者的作品可以自行传播时可以退出限制制度;当创作者的作品需要依赖传播工具传播时,可以利用限制制度提供的作品利用渠道。也就是说出保护公共利益外的限制制度外,允许权利人退出限制制度;其次是增加适用《反垄断法》的转致条款。即在互联网传播作品类型多样性的背景下,给予版权转让或许可协议所致的垄断,明确反垄断介入的适用条件;然后是建立有限弹性的合理使用制度。在防止“因为产业而判定侵权”和“赢者通吃”的目的下由司法机关判定构成合理使用有合理的裁量权;最后是取消集体管理依法设立的规则。即作品的利用分为自行利用和利用集体管理或类似的方式,也就是说集体管理自由设立、权利人自由选择。

在最后,刘教授对讲座的内容做了总结并指出:《着作权法》限制制度的变革必须契合混合媒体时期的逻辑基础。

刘教授讲解结束后,李杨副教授作了精到的总结,在场的同学和老师也就自己的疑惑和问题向刘教授进行了提问,刘教授对其一一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解答。最后,在热烈的掌声中,本次讲座落下帷幕。

(供稿:黄千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