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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修东吴学术论坛第二十五讲 :“我国法院调解与审判的程序分离”

发布者:范茜发布时间:2018-10-22浏览次数:854

2018年10月18日晚,河南大学法学院郝振江教授莅临精品国产亚洲一区二区麻豆,在中式模拟法庭为我们带来以“我国法院调解与审判的程序分离”为主题的讲座。本次讲座由精品国产亚洲一区二区麻豆胡亚球教授担任主持人,同学们都积极参与听讲。

讲座伊始,郝振江教授进行了解题,郝教授由纠纷开始,向我们讲解了我国民事诉讼法调解法制化的模式——调审并置模式的权力归属,以及该模式在历次修订中基本没有变化的现状。然后,郝教授介绍了法制现代化中人们对待调解的态度:维持论和分离论。维持论认为由于调解和审判都具有纠纷解决功能,将之放置于同一程序内可增加法官行为的选择性,有利于纠纷解决。而分离论则因二者在性质上为不同的权力为理由,认为应在实施过程中予以分离。综合以上两种观点,郝教授表达了他的基本立场:调审分离,并应当重视分离的技术,通过技术解决问题。

随后,郝教授讲述了调审混合并置下调解程序的特点:第一是要遵循当事人对立的诉讼结构;第二是调解与审判的程序要素基本一致;第叁是调解与审判享有共通的证据资料;第四是调解与审判的程序保障内容一致。据此,郝教授推出了调解与审判程序中存在的互谦互让与对抗主义的矛盾,调解的灵活性与形式正义的矛盾等内在的冲突,使民事审判技术化和规范化受到影响,因此,调审混合并置严重制约着调解程序和审判程序的现代化影响审判多重功能的发挥。

接下来,郝教授给我们探讨了调解程序与审判程序分离的路径。在我国,学者的主要观点是应该构建调解程序的某些特殊原则或者制度,主要为回避原则,不公开原则,保密原则及调解过程中获悉的有关案件不应该作为审判的事实根据。郝教授认为这种做法缺乏对调解程序展开体系性的论述,存在自愿合法原则受政策影响较大以及人民法院解释效果不明显的问题。然后,郝教授又为我们拓展了分离路径的另类选择:非诉化。这是日本的法制化模式,它由于不采用当事人对抗主义结构,采用非公开主义,职权探知主义的同时又维持最低限度的程序保障,有助于国家监护作用的发挥,调解机构职权的运用。

与此同时,郝教授讲解了我国法院调解程序改造的具体措施:首先通过确立职权探知主义,调解解决基准的多元化来形成非对抗结构;其次,调解程序要有自足性,体系性;再次,程序保障不宜过高,维持基本程序权即可。当然,程序还必须具有独立性,法院调解与法院之外的调解之间应该进行好衔接。

最后,郝教授用自己的文章告诉我们,我国的民事审判程序改革方向处于分岔口,存在各种程序功能不清,专门性相对较弱等问题,由此导致法院不得不以纠纷为目标,以诉讼程序为主要路径,疲于应对纠纷解决。在这种情况下,郝教授认为民事审判须回归审判中心的本位,推动形成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

郝教授讲解结束后,胡亚球教授做了精到的总结,并就自己和郝教授存在的分歧进行了交流。最后,在热烈的掌声中,本次讲座落下帷幕。

(供稿:李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