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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强东吴学术论坛第叁讲:余凌云教授谈“新《行政诉讼法》的实施”

发布者:范茜发布时间:2018-10-30浏览次数:953

2018年10月26日下午,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余凌云教授应邀到精品国产亚洲一区二区麻豆,在中式模拟法庭作了题为“新《行政诉讼法》的实施”的讲座。本场讲座由精品国产亚洲一区二区麻豆程雪阳副院长主持,校内外师生、实务部门人士60余人参与了听讲。

余凌云教授围绕行政诉讼法修改的主要问题,分别讲解了立案登记、审判体制和管辖、受案范围、社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附带性审查、复议机关当被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举证责任、调解、检察机关的作用、保障执行等十一个问题。其中主要讲解了立案登记、审判体制和管辖、受案范围的问题。

新《行政诉讼法》确立的立案登记制的目的是提高司法公信力,解决行政诉讼受案难的问题。目前,这项制度实施效果良好,但是仍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将审查制改为登记制后,是否仍然需要审查,以及审查到什么程度?对此,余教授认为立案登记制应是一种有限度的立案审查制。对于审判体制和管辖的问题,余教授告诉我们审判体制解决的是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问题。我国实现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除了职务保障和财政保障之外,还需考虑“党管干部”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于如何解决司法权受到干预的问题,余教授认为在普通法院增设行政审判庭、交叉管辖、提高审级、建立行政法院等方案都不能彻底解决问题,而是应将审查有难度的案件明确列明以告知行政相对人,并赋予行政相对人变更管辖权的请求权,即给行政相对人选择权,并由上级法院指定到其他地区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但是由于指定标准不明确,且被指定的法院审理案件的积极性不高,此方案难以实施。因此,余教授建议我们学术研究要注重审判实践和我国国情。

新《行政诉讼法》对原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进行了扩充。一是将行政合同纳入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民法学界对此争议很大,不同意将行政合同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尤其是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余教授通过两个案例来说明行政合同兼具民事特征和行政特征,解决行政合同纠纷要区分民事上的纠纷和公法上的纠纷,解决公法纠纷时要运用公法原理,因此行政合同是公法合同。二是规定了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脱胎于民事诉讼,民法保护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但是宪法上的公民基本权利并不仅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还有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所以仅规定人身权和财产权无法涵盖所有权利,因此“等”字能够将宪法中的基本权利涵盖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中,进而全面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新《行政诉讼法》增加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制度,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时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以及对行政机关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进行公告的保障执行制度,对于建立法治政府、提高政府公信力具有重要作用。此外,余教授强调行政诉讼中的调解仍要坚持依法行政原则,明确调解的具体规则;在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中,要明确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检察机关和受害人之间的关系,同时还要明确检察建议的效力与作用。

余凌云教授讲解结束后,程雪阳副院长作了精到的总结,在场的同学们也就自己的疑惑和问题向余教授进行了提问,余教授做了耐心细致的解答。最后,在热烈的掌声中,本次讲座落下帷幕。


(供稿:余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