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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修东吴论坛第二十八讲:章志远教授谈“制定行政法总则的基本遵循”

发布者:范茜发布时间:2018-10-30浏览次数:1308

2018年10月27日晚,华东政法大学章志远教授应邀为精品国产亚洲一区二区麻豆师生作了题为“制定行政法总则的基本遵循”的讲座。精品国产亚洲一区二区麻豆黄学贤教授担任本次讲座的主持人,杨海坤教授、上官丕亮教授、施立栋老师等院内外师生60余人参与了本次讲座。

章志远教授是中国行政法学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第八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奖获得者,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百多篇。独立出版《行政法学总论》《个案变迁中的行政法》等学术专着七部。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及司法部、教育部等十余项省部级科研项目。曾获司法部法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等十余项省部级科研奖项。

讲座在黄学贤老师的简单介绍后正式开始。

首先,章志远教授回顾了四十多年来,行政法学者不懈追求的“法典梦”,并将其分为叁个阶段:上个时期八十年代末,第一代学者希望制定行政基本法,但由于制定条件不成熟,最终制定了《行政诉讼法》。从九十年代中期开始,学者致力于《行政程序法》的法典化研究。然而行政程序立法几经周转,尚未出台。在此背景下,行政法学者寻求其他路径,2017年应松年教授呼吁加快制定行政法总则,行政法的学者基本形成共识。

与此同时,当前行政法亦面临着内外部焦虑。民法典编纂任务即将完成,对行政法研究带来外部压力。内部而言,2018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以及新兴科技的发展为行政法带来挑战。章志远教授认为可以通过制定行政法总则作为契机消灭焦虑感。

接着,章志远老师归纳了制定行政法总则的叁项基本目标。第一,通过总则引领法律规范体系的形成。目前中国行政法律规范存在以下问题:规范缺位、规范分散、规范冲突、规范虚置。第二,以行政法总则基本促成法治政府的实现。法治政府、法治国家、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背景下,法治政府能否建成是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标志之一。虽然《法治政府建设实

施纲要》中提出要在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但鉴于《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本身并非法律,缺乏应有的刚性约束,无法从根本上推动法治政府建设提档升级。章志远教授认为需要以行政法总则和行政法分编引领行政法的发展。第叁,行政法总则须保障民众合法权益的有效救济。在民法总则系统规定民事权利、实现私权保障基本化之后,通过制定行政法总则、确认和保障民众主观公权利。国家公正地化解官民矛盾,也是治理现代化的要求之一。行政法总则需要对民众的合法权力,如监督权、参与权等作出回应。

对于制定行政法总则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章志远教授认为需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首先是规范整合与立法引领相结合的原则。章志远教授认为,制定行政法总则并非另起炉灶,现有的地方版的行政程序规定、201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地方依法行政条例、权威案例可以为行政法总则的制定提供本土的资料。立法结构上,章志远教授建议围绕行政过程论来制定总则框架。其次是问题导向与行政法理相结合原则。行政法制定以当代行政法问题为导向。同时在行政法治实践的过程中,发掘行政法理,即需要警惕实践依赖。行政法学者需要从中国经验中总结真正有生命力的理论模式。例如党政融合时代,行政法学者需要探讨党内法规具有的“溢出”效应。再者是遵循本土智慧与域外经验相结合相结合原则。章志远教授认为,我国本土存在两种制度变迁方式,即强制性制度变迁与诱致性制度变迁。以行政法总则促成两种制度变迁方式相融合。比较法的角度而言,有叁种法典模式:1946年美国行政程序法模式、1975年德国的行政程序法、1994年的荷兰行政法典。虽然德国法典名为行政程序法,但其中包括很多实体的内容;1994年荷兰行政法典是行政法典的代表。以上各种模式各有优点,如美国将行政活动分为规则制定和行政裁决;德国行政活动类型化清晰,且首次在行政程序法中纳入行政合同;荷兰开放式的立法方式,为吸收单行法中的规定留下空间。

最后,章志远教授介绍了其初步设想的制定行政法总则的基本框架。根据章志远教授的设想,主要分为:基本规定、行政权力的配置、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行为的程序、行政行为的监督、行政相对人的救济、依法行政的保障、附则。

具体内容而言,首先,基本规定主要内容为行政法的立法目标、适用范围、基本原则、适用依据。在传统的基本原则之外,章志远教授认为体现行政机关自我限权的辅助性原则也应当写入基本规定之中。行政权力的配置需要明确内外两方面:从外部而言,党政融合的情况下,应适当区分党务和政务。此外,行政权力与社会权力配置也需区分。内部权力配置有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纵向即中央和地方分权,横向即政府横向权力配置。其次,就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而言,总则中将行政相对人享有的主观公权利,如参与权、监督权确定下来,为后续制度配套提供基础。行政行为的形式部分,应当着力完成两项任务:首先,应当将未型式化的行政行为予以型式化。其次,赋予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形式选择自由,实现有限政府与有为政府相结合,这也有利于修正传统机械的依法行政观。另外,在宪法相对滞后的情况下,行政法总则中规定相对人享有的基本救济权以及不同的救济方式如何有效地衔接,有利于实现权利的有效救济。最后,依法行政的保障,将中国对于依法行政的保障措施纳入行政法的总则。例如行政审判白皮书,作为督促依法行政的措施可以纳入行政法总则。

章志远教授讲解结束后,在场的同学就自己的疑惑和问题向章教授进行了提问,章教授一一作了耐心细致的解答。随后,杨海坤教授、黄学贤教授和上官丕亮教授分别发表了评论。

杨海坤教授认为,行政法总则的制定作为行政法治的梦想与追求很有意义。行政法总则的制定有利于统一行政法学理论研究中的相关概念和范畴,但也要认识到未来要完成行政法总则的制定任务仍任重道远。杨海坤教授赞扬了章志远教授为制定行政法总则进行的独立思考及广博的阅读,并鼓励在座的学子们广博地吸纳知识,在此基础上去粗取精、由表及里地进行学术研究,实现博和专、广和深的有机统一。

黄学贤教授认为学术研究需要阅读经典和学术报刊,同时应当对社会热点进行思考。长期以来,行政法理论认为行政法总则的法典化难以实现,但章志远教授所讲解的内容,可以启发我们破除这种固有观念,并为解决现行行政法律规范的缺位、冲突等问题提供了有益的思路。

上官丕亮教授鼓励在座的同学们认真学习章志远教授在学术上的不懈探索精神,在公法的知识世界中作出高品质的学术研究成果。

最后,在热烈的掌声中,本次讲座落下帷幕。


(供稿:常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