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10日晚18:30,泰州医药高新区法院副院长陈益群副院长给我们带来了一场名为“法律与民俗的规则竞争”的讲座。本场讲座由胡玉鸿院长主持。胡院长给我们详细的介绍了陈院长,并表达了对司法实务论坛的重视。
陈院长首先以“上苏州”的泰州方言词为何特指为睡觉,说明了泰州与苏州的人文渊源,拉近了与学生的距离,为讲座的开始营造了轻松的气氛。然而陈院长话锋一转,认为社会日常用语里常常表达了一些民间习俗或社会规则,这与大学生所接受的法律训练和法律认知存在较大的差别。法学作为一门科学具有以概念、定理、推理等范畴形成逻辑自洽的知识体系,这是大家非常必要的法律职业能力。他说不准备拘泥于法律名词的精准性,而是给象牙塔中的年轻学子一个更感性的现实与更宽广的视野,发出来自于基层司法实践的真实声音。
他认为法律也存在多面孔,民商事司法实务中常探讨裁判思维的差别。在合同法、公司法、票据法等领域,法律更多的采用形式主义、严格主义,乃至于票据因其形式的统一而保证其高度的流通性。适用于陌生人社会的商法,因其促进交易的效率而使交易行为具有高度的形式外观,这与法律的形而上的逻辑特征非常吻合。
但接下来,陈院长主要用家事领域许多生动详细的事例为大家解释法律与民俗的规则性冲突与竞争这以重要且现实的问题。第一个例子是彩礼问题。彩礼是现实中约定俗成的东西,作为一种社会事实却因为不合法而不成为一种法律事实,这就体现了一种法律与民俗的矛盾。我国婚姻家庭法把彩礼作为一种封建礼制而抵制,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出现了男方悔婚并起诉退回彩礼的情况,这样利用法律来谋取利益的行为是不被社会接受的。接着陈院长又以婚姻登记、收养、抚养期限、居住权等问题等许多的事例让大家充分了解了这个问题。
陈院长又对法律与民俗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阐述:民俗作为社会规则的一种,与法律通常存在着此消彼长的竞争,司法对于习惯影响就呈现出若干形态,第一种就是“司法强势形态:司法调整姿态强力抵制习惯的偕越”;第二种是“司法缺省形态:司法在强大的习惯势力面前全面退缩”;第叁种是“司法柔化形态:司法以调解等方式主动向习惯开放部分领域”;第四种是“法律缺省形态:司法因为法律疏漏而被动地接纳习惯”。针对第四种情况,陈院长举了对于继承法的例子,继承法规范的是财产的代际流转,仅涉及了父母死亡后的情况,但我国存在着众多的父母在世时就分家析产,而继承法的适用面窄,法官很难判案。于此情形下要尊重社会规则,法律不是人为构建的,而是在社会生活中不断孕育,要有条件的考虑法律的适用。
针对这个问题,陈院长总结了其根本原因:一是法域冲突。我国法律作为西方的舶来品,与中国社会最基本的日常生活方式与条件不完全相适应,这种不适应性是中西方文明的差异造成的,很难消失。比如我国法律规定子女成年后父母不再具有抚养责任,这受到了西方法律的影响,但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却并非如此。二是时域冲突。社会经济生活是纷繁复杂的,改革开放以来,乃至十九大之后中国方案中国战略的全球实施,我们面临一个特别强烈的社会变迁,跃进与保守、物质与精神、城市与乡村、陌生人与熟人等社会范畴存在过或发生着明显甚至强烈的变化。
陈院长进一步认为法律因其作用效率而获得生命力,西方法谚“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与“法律不是逻辑的而是经验”分别代表法律形上与形下两种观念、两种方法。而事实上法律的生命决不偏于一端,来自于两者之间的调和,姑且被称之为法律生态主义。在乡村社会、熟人社会、一个正在逝去的社会,还保留着以民俗为集中表达的社会规则。他建议大家:学好形而上的理论知识,掌握基本的法律本领;要领会法律的公正精神,面对复杂多变的社会现实,公平持正地办好每个案件,做好每件事情;法律只有根植于社会生活才能保持其尊严,不能迷信法律,要理解和发展法律,做到形而上和形而下的结合,谋求良好的社会效益。
在陈院长的演讲结束后,胡院长陈述了叁点启发,第一,法律渊源具有多样性。具有正当性、传统性的价值观念和民俗也可以被运用。这正是一种“活的法”,是法的多元化。第二,司法的艺术不是简单地把法条适用于案件,而是要调节社会关系,是解决问题的艺术。第叁,中国处于一种转型时期,问题的产生是难免的,民俗具有较强的效力,但随着依法治国的推进,法律的效力一定会逐步增强。
(供稿: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