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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强东吴论坛第四讲:非法人组织与民法的第叁域——民法总则相关规定错误论之别解

发布者:范茜发布时间:2018-11-16浏览次数:990

2018年11月14日晚,厦门大学徐国栋教授应邀在东吴大讲堂为精品国产亚洲一区二区麻豆师生作了题为“非法人组织与民法的第叁域——民法总则相关规定错误论之别解”的讲座。精品国产亚洲一区二区麻豆方新军院长担任本次讲座的主持人。

徐国栋教授是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中国法学会民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副会长。曾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刊物发表论文260余篇。着有《中国民法典研究:徐国栋卷》、《绿色民法典草案》、《民法基本原则解释——诚信原则的历史、实务、法律研究》、《民法总论》等多部着作。&苍产蝉辫;

讲座在方院长的介绍后正式开始。

首先,徐教授进行了破题,指出本次讲座所讲的非法人组织是公民的精神结社,这是浩大的非法人组织范畴中的一种类型,是民法总则落实宪法规定的结社自由权的制度。而第叁域是指精神需求的满足关系。

接着,徐教授论述了非法人组织是落实精神结社还是落实经济结社的问题,他探究了德国基本法的规定,指出德国民法典中,非法人组织是无权利能力的非经济结社。同时指出,东德的结社法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德国人理解的社团及其运作。随后,徐教授对民法总则规定的非法人组织进行了分析,对民法总则中相关的四个问题做了探讨,一是非法人组织是否应当登记,二是非法人组织的存在区域,叁是我国非法人组织的法人性,四是让我国的非法人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不妥性,并对以上问题的否定评价、错误来源等做了总结。接下来,徐教授为我们分析了非法人组织是社团还是协会的问题。他认为把补蝉蝉辞肠颈补迟颈辞苍翻译为社团法人是不正确的。他通过深入探究德文和拉丁文的词根,综合比较各国的民法典,认为应当理解为协会。并提出协会的四大要件为:章程、开放性、成员大会以及出资。

随后,徐教授探讨了非法人组织概念的消极性,指出非法人组织是一个剩余概念,从经验的角度总结了各国或各情况下被视作非法人组织的团体。他还分析了所有的非法人组织在民诉法中的会师,并说明民事诉讼法并不关心不同类型的非法人组织的特性,仅关心它们能否作为一个个体起诉应诉,法人概念本是为了满足诉讼便利的需要打造的。接下来,徐教授对我国法中的结社自由表现做了总结,其中包括《民法总则》所规定的社会团体、《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所规定的社会团体、单位内部社团和准政党组织,并对其中的一些有争议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最后,徐教授对本次讲座的内容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了自己的解决办法,比如,他认为非法人组织不见得都要规定在民法总则中;现有的非法人组织条文在民法总则中进入民法典时可并入法人章,或只保留一个准用加但书的条文,按照处理买卖与互益关系的做法;把社会团体四个字扩充为一个包含若干条文的制度,改消极表达为积极表达:精神追求型非营利组织;对于未来的非法人组织,宜采用宽松的设立程序;以及应当把非法人组织这一消极概念转化为积极概念等。

在徐教授的讲话结束之后,方院长对本场讲座进行了精到的总结,同学们也纷纷向徐教授提出了对相关问题的自己的疑惑或看法。其中一位同学就网络信息时代下的新型非法人组织,如各种微信群的存在的合理性,及发展前景的问题提出了疑问,探讨之后,徐教授认为这是在新时代中对原有规定如何适应的问题,是一个很值得研究的课题,并对这位同学的创新性提出了赞扬。

最后,在热烈的掌声中,本次讲座落下了帷幕。


(供稿:余佳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