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7日晚18:30,王健法学院杰出校友论坛第一讲在精品国产亚洲一区二区麻豆叠201会议室顺利举行。天津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中央民族大学教授、博导、苏州大学2003届法学博士熊文钊莅临精品国产亚洲一区二区麻豆,为精品国产亚洲一区二区麻豆师生作了以“中华民族共同体与民族区域自治”为主题的学术讲座。黄学贤教授担任此次论坛的主持人,与谈人为精品国产亚洲一区二区麻豆杨海坤教授、上官丕亮教授和陆永胜副教授。
本次讲座的内容主要分为以下五个部分。
讲座伊始,熊文钊教授指明从《宪法》修正案内容来看,有两处修改确立了“中华民族”的概念。第一,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第二,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中“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抱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修改为“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接着,熊文钊教授为我们阐述了提出“中华民族”概念的产生的影响。他指出,历史上“中华民族”概念的提出在当时无疑体现出历史的进步意义。其一方面通过积极动员和整合各民族促进和实现了对外的民族独立与解放,对内方面则积极实现对大清王朝遗产的整理继受,因而避免了一国内各民族像西方国家一样纷纷走向独立的道路;另一方面,又顺应了近现代国际法体系的理念,使中国获得与其“国格”相对应的“族格”,大大增强了整体国人的民族自信心和自豪感。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中华民族概念的最终形成,为当时提出“振兴中华”这一伟大目标奠定了坚实的观念基础。
其次,熊教授为我们介绍了宪法文本中的“中华民族”结构。他指出,囿于国家建构的“未完成式”,“中华民族”作为一个政治概念很长时间内未能载入宪法文本,成为我国宪法发展史上的一大缺憾。以往宪法文中虽然没有直接明确“中华民族”的概念,其只有在《国歌法》等宪法性法律得以间接性的表达。但是从规范宪法学的角度来看,实际上“中华民族”并非一个“非宪法概念”。宪法文本中的“民族”规范意涵十分丰富,其具体指向不尽相同。对于宪法当中的整体民族观可以得到如下恰当的解释。第一,中国各民族共同组成了更高层次的中华民族;第二,中华民族的概念并不遮蔽各民族的本体性;第叁,中华民族的宪法地位可定性为中国的“国家民族”。
随后,熊教授又带领我们通过“民族区域自治”理解“中华民族共同体”。熊教授指出,首先,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民族区域自治是统一的国家宪法框架下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其次,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有机结合。再者,民族区域自治也体现了民族内部事务与地方性事物的统一。熊教授还进一步指出民族区域自治的理论创新体现在以下两方面:其一,民族区域自治延续了中国历史上“大一统而又因俗而治”的政治传统,其二,民族区域自治摒弃了苏联模式及任何形式的民族自决。总的来说,民族区域自治作为新中国的一项根本性民族政策,既有对“大一统而又因俗而治”的政治传统的内在继承,也有对“大一统而又因俗而治”的政治传统的全面超越。
最后,熊教授总结道,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历史逻辑上根植于中国的政治传统,在理论逻辑上自始至终贯穿着科学社会主义运动的主线。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设计兼顾传统与现在,将先进理论与中国实际结合起来,因此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宪法功能。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多次申明要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立足新时代中国特色的总任务和总目标,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应当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做到不忘初心、继续前行,坚持好、完善好、落实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在熊教授的主题发言后,杨海坤教授、上官丕亮教授和陆永胜副教授也陆续发表了自己的观点,使同学们在教授们轻松愉悦的交谈中汲取知识。随后,同学们的积极提问也获得了熊教授的赞扬和耐心解答。本次持续两个小时的讲座在轻松和谐的氛围中完美落下帷幕,同学们都忍不住报以最热烈的掌声。让我们期待即将到来的更多的杰出校友带来他们精彩的学术讲座!
(供稿:王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