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7日晚6点30分,东吴·龙图法学青年讲坛第十叁讲邀请到厦门大学法学院王建学副教授。王老师为我校师生做了题为《“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规范阐释》的讲座。本次讲座由上官丕亮教授主持,精品国产亚洲一区二区麻豆杨海坤教授、陆永胜副教授、曹博副教授和程雪阳副教授作为与谈人参与了本次讲座。
本次讲座主要围绕《立法法》第十叁条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的规定展开,重点从叁个方面讨论改革与法治的关系:一、我国改革与法治的历史发展脉络;二、我国《立法法》第十叁条的出台经过;叁、通过对地方改革试点的总结与反思,适用比例原则对第十叁条进行合理的规范解释。
王建学副教授首先回顾了十一届叁中全会决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改革与法治建设40年来的重要事件与时间节点,认为经过四十年的发展,我国的改革事业已经从“单向度的重视改革”向“改革与法治并重”转变。最明显的标志就是,从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实施的试点开始(王建学教授将2012年称为地方试点授权元年),到2015年立法法修改,我国的立法者逐渐发展出了“暂时调整法律实施进行试点”的法律发展模式。这种模式不但符合试验主义治理模式的普遍发展以及我国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传统,而且缓解了“违法进行改革”和“没有试点进行修法风险很大”之间的矛盾,因此是非常重要的改革和发展经验。
为此,王建学副教授以法国试点制度的入宪为例,从比较法的视角介绍了试验主义治理模式的兴起,并从我国的革命和改革开放实践中梳理了我国试验主义的传统。而《立法法》第十叁条的重大意义在于对我国的试验主义传统进行了扬弃,即“在发扬试验优点的同时确保试验本身在法治框架内”。
接下来,王建学副教授对新《立法法》第十叁条出台之后进行的十六项改革试点的实践情况做了总结分析,并以监察体制改革为重点,从程序角度对改革试点制度进行了反思,其认为,“暂停法律实施”这一制度目前还属于初创阶段,在事项领域、时间和空间要素等各方面都还存在很多问题。对于该制度未来的发展,其提出应当在坚守“形式法治”的基础上,用比例原则对《立法法》十叁条进行解释。
在随后的互动环节中,与谈人和同学们纷纷提出自己对“重大改革于法有据”这个主题的意见、看法和疑问。王建学副教授就老师和同学们提出的问题一一耐心回答。最终,在热烈掌声中,讲座圆满结束。
(供稿:王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