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29日下午,王健法学院校友讲坛第3讲于中式模拟法庭成功举办。正值校庆120周年之际,精品国产亚洲一区二区麻豆1986届优秀毕业生、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俞灌南法官莅临精品国产亚洲一区二区麻豆,为我们带来了题为“民法典情势变更规则的体系化解读”的讲座。精品国产亚洲一区二区麻豆党委书记吴江以及张鹏教授担任本讲的主持人,院内外师生百余人参与了本次讲座。讲座开始前,吴江书记为俞庭长颁发了“校友讲坛主讲纪念”牌。
吴江书记对俞灌南法官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称他为一名兼具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官,并对其主要成就作了介绍。
讲座伊始,俞灌南法官指出了研究该主题的初衷:①自新冠疫情爆发以来,大量合同无法履行,我们该如何应对疫情导致的法律问题?②《民法典》第533条确立的情势变更规则产生了什么影响?③上述法条如何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基于以上叁方面的考量,我们应对情势变更规则进行整体的解读。
第一部分,俞灌南法官简要介绍了情势变更规则的发展历史。该规则起源于12世纪的《优士丁尼法学阶梯注释》,原型为合同订立基础的默示条款。二战后得到了广泛应用,德国于2002年将其纳入《德国民法典》第313条。实践证明,该规则赋予了法官在个案处理中干预合同关系的自由裁量权,目的在于协调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维护经济流转秩序,实现公平正义。
第二部分,俞灌南法官讲述了情势变更规则在我国的确立,这是一个曲折反复的过程。该规则最早体现在1980年《经济合同法》第27条中,1993年修订的《经济合同法》将其删除。1999年《合同法》对此也未作规定。2009年《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正式确立了情势变更规则。2020年《民法典》第533条规定了该规则,并对上述司法解释做出了重大变更。
第叁部分,俞灌南法官透彻地分析了情势变更规则的构成要件。第一,存在情势变更的事实。即,一切法律行为成立基础的各种事实,包括罢工、战争、瘟疫、法律变动、货币贬值等。此处存在争议的部分是,该事实是否同时包含客观基础情势与主观基础情势?第二,情势的变更不能被当事人预见。此处指不能被主张情势变更的一方当事人所预见,且不能预见的时间点为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应当具有一般交易主体所具备的预见能力,因此缺乏一般预见能力的当事人不能寻求法律特别救济。第叁,发生在合同订立后,履行完毕之前。订立合同前已发生情势变更仍然选择订立合同的行为属于自甘风险。此外,合同订立前已发生情势变更但当事人不知时,应通过重大误解制度处理。第四,情势变更不属于商业风险变动。商业风险的范围应当根据行业性质、习惯和特点判断,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进行认定。一般而言,我们推定作为一个理性的商人,商业风险在其可预见的范围内。从结果上来看,商业风险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第五,情势的变更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可归责性包含过错,但不限于过错,还包括风险分配,属于一方当事人应承担的风险领域的事由不能适用情势变更。第六,情势的变更导致合同继续履行显失公平。是否构成显失公平应当在个案中具体衡量,考虑因素包括交易习惯、社会习俗、公平观念等。
第四部分,俞灌南法官阐述了情势变更规则的法律效果。情势变更发生后,当事人有先行协商的义务。协商义务是意思自治和诚信原则的具体体现,违背该义务可能导致损失赔偿责任。接下来首先考虑变更合同以维持合同效力。变更合同的形态包括:增加或减少给付内容(数量、价款等);分期或者延期清偿;变更给付内容(替代给付);免除剩余义务;要求提供担保等。而解除合同则是矫正利益失衡的最后手段。
第五部分,俞灌南法官解释了情势变更规则与其他法律规则的区分。主要从情势变更规则与不可抗力规则、风险转移规则以及第叁人原因违约规则这叁方面进行区分。
最后,张鹏教授对本次讲座做了精要的总结。首先,他认为情势变更原则更多体现的是人类对规则可预见性的追求,该原则是对人类天性追求稳定、可预期的一种认可与保护。其次,该原则高度体现了司法权的特点,体现了司法权个别保护、事后保护、少数人决断的特点,充分实现了当事人在合同中的个案公平。
俞灌南法官系统地、全面地梳理了情势变更规则,侧重于该规则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两方面,他更多地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讲解,重视对法条的分析并且提出的问题具有很强的启发性。
在提问环节,同学们踊跃举手发言,俞灌南法官耐心、细致地一一进行回答,让我们对情势变更规则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在座的师生受益匪浅。
历时两个半小时的讲座在全场师生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王健法学院2020级民商法研究生潘敏慎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