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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关西学院大学鲇川润教授谈日本的刑事司法改革

发布者:范茜发布时间:2017-12-29浏览次数:1131

2017年12月27日晚18:30,日本关西学院大学的鲇川润教授给大家带来了他的第二场讲座,讲座主题为日本的刑事司法改革。由王昭武老师作为本次讲座的主持人并且为大家进行翻译。

讲座开始,鲇川润教授将本次讲座分为叁个部分,日本的刑事制度的基础、日本的裁判员制度以及日本对于杀人案件的审理的相关情况。首先,鲇川润教授给大家讲的是日本刑事司法的基础。日本的立法、行政、司法是互相独立的,即使是内阁的总理大臣也不能干涉司法。日本的裁判官顺从自己的良心,独立履行职权,仅仅受宪法和法律的约束。日本的法官和裁判官都非常廉洁,目前都没有出现受贿的情况。日本实行叁审终审制度,一般的刑事案件要先在地方裁判所进行审理,然后有不服从判决的可以控诉至高等裁判所,仍不满意的可以上告到最高裁判所。鲇川润教授还给大家展示了日本从事法律相关工作的人数,其中包括了律师、法官、检察官等人员。

日本的地方审判所采取的是裁判员制度。这个制度大约是十年前开始的,日本的刑事审判包括了叁名法官和六名一般人士,而这里的一般人士指的是不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士。借助图片,鲇川润教授给大家详细地描述了日本刑事审判的法庭的场景。日本是一个大陆法系国家,只有检察官才有起诉权,被害人虽然不能作为原告,但能够以被害人本身的身份参与刑事审判,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家属可以坐在检察官的后面或者旁边。日本检察官的选举是根据选民表来抽签,把抽出的名单送到裁判所,等实际案件发生后裁判所再从中以抽签方式选取六人作为裁判员,案件不同,摇到的人也不尽相同。教授以表格的方式为大家比较了日本、英美以及欧洲国家的不同:英美的陪审员主要是判断嫌疑人有罪或无罪,法官不参与,但陪审团不决定量刑,而日本的裁判员和法官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起决定有罪与否还参与量刑的判断。法国、德国、意大利的参审制是参审员由推举出来的,任期两年,而日本的裁判员是临时的。由于裁判员是没有相关的专业知识,所以在开始审判之前,由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叁方就相关的争议点进行整理,大致决定在法庭上的辩论点以及提交的证据,在整理结束后把材料发给裁判员,这就是日本的庭审前会议制度。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采取裁判员制度,只有类似杀人、抢劫、防火、伪造货币等重大案件才采用裁判员制度。裁判员的审理时间一般为叁到六天。在只有法官审判的案件和有裁判员参与的案件比较中,有裁判员参与的案件往往会判得更重,因为裁判员通常会更加同情被害人。

接下来,鲇川润教授给大家详细介绍了对于被害人的相关制度。在日本,被害人的权利在逐渐被重视和保护。被害人可以参与刑事审判,在裁判所的许可之下,可以当庭向被告人或者证人进行发问,在起诉的事实范围之内对法律的运用以及量刑可以表达自己的意见,被害人在出庭时还可以有律师对其进行援助。在一些重大的刑事案件中,加害人大多是没有钱的人,那么在法院判决加害人进行赔偿时,如果加害人无钱进行赔偿,那么将由国家从税收中收取一部分给受害人补偿相应的金额,这就是日本的被害人给付金制度。这里的被害人由日本人扩张到有暂居证的外国人。这样做希望被害人或者其家属能够得到抚慰,在生活上能够有一定的保障。

针对日本对于杀人案件的审判,鲇川润教授为我们介绍了日本的永山标准:(1)犯罪的性质;(2)犯罪的动机;(3)犯罪行为是否残忍;(4)犯罪结果的重大性;(5)被害人家属的情感;(6)对社会的影响;(7)被告人的年龄;(8)被告人是否有前科;(9)犯罪后的行为。要综合考虑上述九点才能允许判决死刑。这个标准来自于1968年永山则夫少年杀人事件,而这个案件经过了10年的审理才最终判决。在日本,只有抢劫、杀人、对幼女强奸杀人、绑架杀人等重大案件且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会被判处死刑,判处死刑需要非常慎重且公平。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这江歌案中陈世峰没有被日本的法官判处死刑。

最后,本次讲座在众人的掌声中圆满的结束。


(供稿: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