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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朱建新庭长谈新行政诉讼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中的问题

发布者:范茜发布时间:2018-12-17浏览次数:1704

2018年12月14日下午,精品国产亚洲一区二区麻豆邀请到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朱建新庭长,为师生做了题为“新行政诉讼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中的问题”的讲座。精品国产亚洲一区二区麻豆王克稳教授担任本次讲座的主持人。朱建新庭长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行政审判庭庭长,也是苏州大学的校友。

讲座在王教授的介绍后正式开始。朱庭长本次讲座的重点是对于贯彻《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若干问题,首先,他向我们介绍了《行诉解释》的几点制度创新,比如,明确了民事争议的适用范围;明确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庭范围;兼顾客观真实和程序公正,尤其是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等等。他指出,这一次的创新,产生了深远而重要的影响,既整合了原来的司法解释,也借鉴了民诉法的司法解释。接着,他向我们介绍了对于《行诉解释》的贯彻情况。第一是熟悉条文,做到了有一个本质、系统的理解;第二是组织专题培训,以便对条款的理解更好的统一到最高法院的要求、权威的意见;第叁是围绕事务中的疑难问题做了专题调研,各个市分配不同的主题,相互交流共享,推动条例的学习和把握;第四是争取在审判过程中,将该解释运用到案件审理中去。

接下来,朱庭长向我们阐释了起诉条件的法条理解问题。他从五个方面进行了深入的探讨。首先是受案范围的问题,他指出,立案首先要审是不是符合起诉条件,立案登记制不能简单的理解为来了就立案,该收的材料要收齐,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现实的立案情况还达不到这个要求。接着,他分析了原告资格的问题,说明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利害关系的把握。随后,他分析了适格被告的问题,并分析了合署办公和合并设立的情况下的适格被告问题。最后,他又起诉期限和管辖法院的问题,提出了是否可以尝试用简易程序处理一些案件,或者下放到基层法院的问题。

随后,朱庭长为我们阐释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制度价值,他结合江苏的具体情况,说明审判应当从原先的追求数量上的考核转变为追求质量。应当致力于实现官民平等,告官民要见到官,要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通过出庭应诉发现行政机关执法的问题,以便于从源头整改。由此可见,这项制度不仅具有合法性,也具有合理性。然后,朱庭长又提出了一并解决民事争议的现实困惑,说明行政审判遇到的大多都是新情况,有许多空白,因而也会出现许多问题。比如,谁能提起一并解决民事争议,或是民事争议的界定问题等等。

接下来,朱庭长针对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的实践把握问题做了探讨,他提出了许多现实中遇到的问题,如,规范性文件不合法、与上位法相抵触如何处理,相关机构不按要求废止修改,或是不认为自己违法如何处理。而探讨行政协议的法律适用的话题,他分析了行政协议合法性审查是否应该审查职权依据的问题,指出如果审查,可能会带来大量的行政协议被认定为无效。对于滥诉条件的认定难题,他指出介绍江苏的法院在这一方面做了许多探索,这在全国都有重要的影响,实际上,应当从数量、领域、起因、综合分析判断。

朱庭长还探讨了公益诉讼的审查标准问题。指出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责任。而现有的难题是:国有财产的保护怎么来界定,能否包括应当取得但还未取得可期待的债权,以及裁判方式的问题和非诉执行的问题。

最后,朱庭长还分析了其他的一些针对《行诉解释》实践当中遇到的情况,并和王教授做了交流探讨。王教授总结过后,在热烈的掌声中,本次讲座落下帷幕。


(供稿:余佳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