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6日,由《中德私法研究》编辑部、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和苏州大学王建法学院共同举办的《中德私法研究》学会报告会(第27次)在精品国产亚洲一区二区麻豆召开。浙江大学法学院朱庆育教授、张谷教授、南京大学法学院叶金强教授、谢亘教授、华东政法大学金可可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王洪亮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田士永教授、精品国产亚洲一区二区麻豆民法教研室部分老师等20余名中青年民法学者参与了此次学术报告会。
会议由清华大学王洪亮教授主持,王教授首先感谢了主办方的邀请和安排,介绍了会议来由,并希望报告会产生良好研讨效果。
此次报告会由精品国产亚洲一区二区麻豆院长方新军教授作题为“融贯民法典内在体系和外在体系的编纂技术”的主题报告,方教授从《德国民法典》的法典编纂体例受到诸多挑战切入,认为存在公理演绎体系的不可能、语言哲学的内部转向对抽象概念建构可能性质疑、解法典化对传统民法典逻辑体系的冲击等问题。对此,方教授提出了基于融贯理论的立法论思路,认为在新一波民法典编纂的浪潮中,融贯理论在立法论上的意义已经开始引起充分的关注,尤其是在外在体系和内在体系的区分被广泛接受以后,运用融贯理论进行法律体系的建构已经呈现出方兴未艾的趋势。随后,方新军教授介绍了外在体系和内在体系的区分对民法典编纂技术的影响,从为什么要融贯、融贯的标准、融贯标准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的具体应用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最后,方教授指出,尽管在民法典编纂中运用融贯理论可以最大程度地实现整部法典的价值理念统一,从而在将来的司法实践中减轻法官的认知负担,但是融贯理论也存在一定缺陷,不能过分夸大融贯理论的作用。&苍产蝉辫;
方新军教授作完报告后,由参会嘉宾进行评议讨论。
纪海龙教授认为方教授的报告是用融贯理论考虑内在体系的问题,将内在体系和立法技术相结合,有一定的价值,但纪教授认为融贯理论只是一种形式标准,没有实质内容,指出方教授的报告未解答民法基本原则应当如何排序、上位原则和下位原则如何融贯、法律体系内部如何融贯的问题。
孙维飞教授认为法律需要融贯性,内在体系的融贯性在立法中需要内在融贯,民法典中是否需要规定基本原则存在争议。
叶金强教授认为建构什么样的内在体系非常重要,概念法学一般是融贯的,只有例外是不融贯的,概念法学追求内在体系的规则化,应当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实现每一个案件的实质正义。
金可可教授提出,融贯理论和融贯性存在不同,融贯性包括逻辑上的一致性和内部性,各个原则在内部体系上要保持连贯性和一致性,但对动态体系论能否进行融贯提出质疑,认为报告应当增加更多例子来形象的阐释融贯性。
张谷教授提到,方教授的报告中对融贯的标准和方法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内在体系和外在体系相融贯存在着重大意义和价值。但我国民事立法中的规范存在不统一性、逻辑上存在不一致性,应当增加疑难案例的证明规则来完善报告内容。
朱庆育教授认为,方教授的报告从理论上是什么以及如何实现两方面展开,也提出几点疑问:原则排序和价值排序可以置换,那原则应当坚持价值多元论还是一元论;应当如何对报告中的融贯和从概念法学中衍变的融贯两者之间的关系进行区分;如果对原则进行排序,那从原则衍变出来的规则是否需要进行排序;原则是否可以成为裁判的直接依据。
田士永教授指出,目前民法典立法上存在矛盾和冲突,现在的立法很难实现外在体系和内在体系的融贯,但需要对报告中相关概念的含义进行解释。
谢亘教授认为,规则本身就是原则互动的结果,应当进一步明确立法为什么要融贯,要对原则和原理的关系进行界定。
王立栋老师在评议中提出,是否存在确定的外在体系和确定的内在体系,外在体系和内在体系之间应当如何进行界定。
唐勇副教授从问题的实质出发,提出究竟何种方法能够实现融贯以及如何对原则和规则之间的关系进行界定。
赵文杰老师从问题意识展开,认为如何实现外在体系和内在体系的融贯更加重要。
吴香香副教授认为立法本身存在功能限度的问题,应当对法官保留自由裁量权。
李中原教授同意方教授报告中的观点,认为融贯是系统论中的内在要求,应当对民法教义学体系进行再构造。
黄卉教授同意部门法的高级化,但需要对体系化、类型化作出具体总结。
章正璋教授认为应当从比较分析的角度对问题进行综合分析。
王萍老师认为应当对外在体系和内在体系进行具体拆分,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给司法留有空间。
娄爱华副教授认为本次报告会讨论的价值在于具体问题的解决以及体系的建构。
方新军教授对各位老师的评议进行了简单回应。融贯的问题应当更加清晰,民法追求的是基础融贯的问题,应当理清原则和原理之间的关系,对于原则的排序能否实现的问题,基于民法总论已经颁布施行,原则的排序就变成了教义学的问题,也应当增加事例来提高文章说服力。
王洪亮教授作了总结发言,指出文章中部分概念存在困扰,内容还需要进一步清晰,需要将意思自治贯彻下去。最后,王教授感谢方新军教授带来的报告和各位老师的精彩评议。
报告会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