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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泰环境法论坛第一讲:“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若干问题”

发布者:范茜发布时间:2018-12-25浏览次数:1251

2018年12月21日下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叁级高级法官陈迎应邀到精品国产亚洲一区二区麻豆,为精品国产亚洲一区二区麻豆师生作了题为“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若干问题”的讲座。精品国产亚洲一区二区麻豆教授朱谦担任本次讲座的主持人。

陈迎,2001年毕业于苏州大学宪法与行政法专业,法学硕士。现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叁级高级法官;中共江苏省委法律专家库成员,江苏省审判专家。所承办的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诉常隆公司等单位环境公益诉讼案、徐州市检察院诉鸿顺公司公益诉讼案,先后被最高人民法院五中央电视台联合评为推进中国法治进程十大案件。

讲座在朱谦教授进行了介绍后正式开始。首先,陈迎庭长简要阐释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通过陈庭长的介绍,我们了解到开展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有助于解决传统诉讼体制下环境执法掣肘众多,环境司法成效平平,公众参与能力和渠道双重缺失的问题。环境司法期待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因,还在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起到补足环境司法的最短板,唤醒公众的参与意识,促进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的效果。当然,环境公益诉讼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检查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所占比重较大,环境公益诉讼的道德风险显现等。

接着,陈庭长讲述了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的原告和被告的资格问题。由于法律对于原告资格的限制过于严格,存在因此而导致环境公益诉讼没有主体提起的问题。因为社会组织必须在成立五年以后才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空间也被大大压缩。在被告方面,为了防止环境污染公司利用法律的漏洞,逃避法律制裁,陈庭长介绍了对于环境公益诉讼被告方的处理原则。环境公益诉讼的适合被告除直接污染者以外,还有污染的防范义务者,为污染行为提供便利者,污染行为获益者他们都有应该对环境污染负责。为了方便同学们理解,陈庭长连续举出江苏省内处理环境公益诉讼的数个例子,解释了设置被告资格的合理性,不仅让同学们开阔了眼界,还加深了同学们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解。

随后,陈庭长介绍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归责原则。环境公益诉讼归责的法律规范是《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在实务上,污染义务的防范者,为污染行为提供便利者,污染行为获益者并不一定要承担无过错责任,为了促进社会发展,他们应该仅承担防范义务。

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是环境污染的责任种类和责任量化问题。环境公益诉讼的污染者承担的责任有叁种:补偿性责任,预防性责任,惩罚性责任。补偿性责任主要包括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预防性责任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性责任就是惩罚性赔偿问题。责任量化是一个很难精确的问题,其原因是地球的物质交换使得污染损失难以计算。为了应对这个问题,在确定环境污染的责任时,必须综合修复生态所需的费用,污染者的主观过错程度和污染行为的发现概率来确定。

最后,陈庭长讲了环境污染的举证问题。为避免原告无明确证据随意提出诉讼,增加法院成本,原告在环境公益诉讼时也要承担举证责任。在对污染行为进行认定时,要将污染行为与证据的推定相结合,共同确定污染的后果。在收集证据上,由于我国鉴定机构水平参差不齐,法院在进行审理时,要鉴定评估报告的有效性并应综合专家意见,以免出现错误。

陈庭长的报告结束后,主持人朱谦教授做了总结,几位与谈人发表了自己的收获并向陈庭长提出了自己的问题,陈庭长一一做了解答。

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本次讲座宣告结束。


(供稿人:李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