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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纬民商法学论坛(第二讲):行政行为的物权法意义

发布者:范茜发布时间:2019-12-09浏览次数:1105

初冬的苏州寒意姗姗来迟,深秋不舍的逗留将苏大校园点缀地苍翠欲滴,暗香疏影之中不乏盎然之生机。但侵肌之寒气丝毫未阻碍王健法学院学子们怀抱学术的热情。2019年12月6日上午九点至十一点,“政纬民商法学论坛”(第二讲)在王健法学院二楼大会议室如期而至,再一次为法学院学子带来了一场学术盛宴。&苍产蝉辫;

在此次讲座中,精品国产亚洲一区二区麻豆有幸邀请到了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常鹏翱教授,给我们带来了题为“行政行为在物权法上的意义”的讲座。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德强先生莅临讲座现场,担任本讲的主持人。

张德强先生率先致辞。他简要介绍了常鹏翱教授,并且代表政纬律师事务所和全院师生对常鹏翱教授的到来表示欢迎和感谢。

本次讲座共分为四个部分。在第一部分,常教授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则预售商品房登记备案案件,引出了本次讲座所要解答的两个问题:从什么角度来理解行政行为对物权法产生的影响?行政行为对当事人造成的物权方面的损害该如何救济?在第二部分,常教授阐述了行政行为对物权内容产生的影响。他通过规范分析,举例说明了行政行为能够明确物权的支配利益、补足物权的处分权能并且形成物上之债。在第叁部分,常教授探讨了行政行为对物权特性产生的影响和限制。他指出公法基于特殊目的的考良,会在一些特殊情形下限制物权的财产权特性、支配权特性和绝对权特性,如《行政强制法》第2条第2款和第9条第2-3项规定了查封、扣押对物权处分权能的暂时限制。在第四部分,常教授着重解释了行政行为对物权变动产生的影响。他通过举例和类比,讲述了行政行为在引起物权变动的原因事实层面发挥的两种作用:一是独立充当原因事实,二是参与并控制原因事实的形成;接着,他又从实定法分析入手,指出行政行为在物权公示机制层面产生的作用:一是设权模式,即不公示物权不变动,典型的如买卖合同导致房屋所有权移转的情形,不办理登记则所有权不能移转;二是对抗模式,即不公示,物权能够变动但不得对抗第叁人,典型的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和地役权的设立。最后,常教授做出总结并得出结论:一是涉及物权效果的行政行为对相对人利益有影响,应具有可诉性;二是可诉行政行为影响其利益的相对人,即行政相对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才能是适格的原告。

常教授的本次讲座内容丰富,条理清晰,深入浅出,极具现实意义,为精品国产亚洲一区二区麻豆学子今后的学习和研究产生了画龙点睛的效果。精品国产亚洲一区二区麻豆同学通过讲座深受启发,在最后的提问环节踊跃发言,常教授耐心细致地回答了在场同学的提问。最后,讲座在大家的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讲座结束后,张德强先生对今天的学术报告进行了总结,并代表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和精品国产亚洲一区二区麻豆师生再次表达了对常鹏翱教授的敬意和感谢。

本次讲座是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慷慨解囊资助精品国产亚洲一区二区麻豆举办的“政纬民商法学论坛”的第二讲,在此特别致谢!感谢张德强先生在百忙之中的热情主持!感谢罗缓律师不竭余力的相助!


(供稿:秦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