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晚,精品国产亚洲一区二区麻豆邀请到了台湾大学法律学院终身特聘教授、讲座教授黄茂荣老师,在东吴大讲堂为我们做了题为“民法中的法理”的讲座。精品国产亚洲一区二区麻豆院长方新军教授担任主持人。
黄茂荣教授是“台湾法律”学者,台湾大学法律系毕业,德国杜宾根大学法学博士。专攻领域为债法及税法。现任台湾大学法律学院终身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前“司法院大法官”。历任:台湾大学法律学院终身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台湾大学法律学院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东吴大学法学院法律系兼任教授;台湾海洋大学海洋法律研究所兼任教授;2008年10月9日经任命为“司法院大法官”,任期自2008年11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止。代表作有《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法学方法与现代税法》、《公平交易法理论与实务》、《债法总论》、《买卖法》、《民法总则》、《税捐法论衡》、《税法总论》、《税法各论》等。
讲座伊始,黄教授为我们介绍了法理的概念及其传统的构成因素。他指出,传统上称法理念主要为正义所构成,而且偏向于平等意义下的正义。然而在这一概念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要求无差别的平等对待,并未要求这平等是尽可能的善,因而可能忽略正义的实质公平。所以,后来在公平的范畴内,主张进一步注入一些实质性的因素,即合目的性及法之安定性。由于立法目的不同可能导致的结果大相径庭,因而目的必须受到约束,即要合乎宪法、有法律依据、符合比例原则。同时,由于法学所规范的生活事实含有一定的法则,所以,法理学说也将事实的性质列入法理的内容。
其次,黄教授分析了法理的现代内容的扩展,即由公平扩展至效率与和谐。他以中国的改革开放为例,指出中国在保证公平以外,采用市场经济的做法,就是在提高改革开放的效率。同时,也兼顾了社会主义的价值因素,对经济弱者提供照顾,解决贫富差距的问题,这便是注重和谐的体现。他总结道,民法总则的进步性就在于此,即肯定了法理所必须包含的公平,又把效率与和谐包括了进去,这不但具有中国特色,而且在全球范围内也是极具创新性的。
接下来,黄教授为我们介绍了法理之渊源地位的规定。规定方式分为两种,一是概括性的规定方式,比如台湾地区民法总则第一条;二是例示性的规定方式,比如中国大陆民法总则第一条至第九条。概括性规定的意义包括肯定法体系的开放性,以及能够授权法院补充法律漏洞。随后,他还举例介绍了各国民法有无明文概括规定法理得为适用的情况。
黄教授接下来讨论了法理的实证法化及其适用性的话题。他阐释了法理的实证法化的两个意义,一是可以满足构成要件明确性的要求,确保其规范性内容的可理解性和可预测性;二是透过法律漏洞之确认及其补充方法的论证,确立其适用之民主正当性。
最后,黄教授对是否规定法理为法渊源的问题做了反思。他总结,如果不将法理并列为规范渊源,可能引起法律漏洞存在的否认,以及一般禁止法律补充的看法,这在民事法会妨碍其因应时势或法规范思想的发展而演进。然而规定法理为法渊源,在实务上做具体个案的裁判时,还待法院经由类推适用、目的性扩张、目的性限缩或创制性补充等方法,将法理的内容规范实证法化,使其具有明确的构成要件,并连结适当的法律效力。如果未经法律补充的论证过程,将法理具体化并联系于实证法,法理的适用,便可能流为裁判者不受制约的规范意思的实践。
随后,方院长结合实际情况以及自己的经历,做了精彩的总结。同学们也就本次讲座的内容积极与黄教授交流,提出了疑问和自己的看法。
最后,讲座在大家热烈的掌声中落下了帷幕。
(供稿:余佳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