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日,精品国产亚洲一区二区麻豆荣幸邀请到了台北大学法学院教授、哥根廷大学法学博士、《法学方法论》、《近代私法史:以德意志的发展为观察重点》等着作的译者陈爱娥教授来到中式模拟法庭为同学们做对于“法学方法论及其最新发展”的讲座。本次讲座由精品国产亚洲一区二区麻豆院长胡玉鸿教授担任主持。晚上七点,讲座准时开始。
首先,陈教授为我们厘清了法学方法论的意义与任务,要了解法学方法论的意义,就要逐字来分析。最先要明确的是法学的概念,法学是以特定法秩序为基础及界限,借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它与其他法规范之学问如法史学、法哲学、法社会学研究的内容不同,所以各自所使用的方法不同。而法学方法即法学为处理、答复法律问题,所运用的一定方法,或所遵循的特定程式。法学方法论的目标是清楚掌握我们探求法律上正确决定的思考脉络,并且清楚表述它,以便自省且可供事后审查。
其次,陈教授详细讲述了法学方法论的起源与重要转折。法学方法论滥觞于萨维尼的《法学方法论》(1802-1803年),接下来的发展包括利益法学派的法学方法论,最著名的是耶林的立场转折;然后是自由法学派、法社会学在方法论上的立场;最后有Hans Kelsen法规范阶层理论对法学方法的启发和新黑格尔学派对法学方法论的影响。
接着,陈教授讲述了植根于民法秩序的法学方法论。首先要理解法条的理论的几个重要的概念——法条是指法律规则,要求受规范之人,依其规定而为之法律语句,其分为完全法条和不完全法条;规整是指必须结合诸多法条才能“规整”一个生活关系。而竞合的情况有时出现在个别法条之间,有时也出现在个别规整之间,其解决的规则有高位阶法优于低位阶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等等。而在对于案件事实的形成,陈教授探讨了未经加工的实际事件、作为陈述的案件事实之间的不同,外部体系对于形成“作为陈述之案件事实”的帮助和特殊之“判断余地”等等问题。然后是对于法律的解释之问题探讨。法律的解释有四种标准: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和目的论解释。其中目的论解释应当为对于法律客观的目的的解释,否则其只能是包括于历史解释。要使用哪一种解释完全要看情况,当然也有其他影响解释因素,例如后果的考虑。
法官从事法的续造之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法律漏洞的填补——法律内的法的续造,其中比较有意思的分类,依个人的意见是:开放的漏洞、隐藏的漏洞,其分别以“类推适用”与“目的论的限缩”来填补;二是超越法律的法的续造要有鉴于法律交易上的需要,或是更高法律(常常是宪法)原则的要求。
而对于法律体系的建构,陈教授解释外部体系即“依形式逻辑规则建构之抽象、一般概念的体系”。体系建构的步骤为由事实中抽离出若干要素,将此等要素一般化,由此等要素形成类别概念,并借着增、减要素,形成不同抽象程度的概念,并借此构成体系。其缺点为外延越宽内涵越少、个别要素之间的关联性被切断。
随后,谈到公法学领域的特殊方法论问题。首先陈教授提到民法的法典结构与所规范之生活关系的性质,在公法领域并不存在,公法必须面对复杂多面的公益考虑。因此,公法秩序的规范结构亦更为复杂,例如法律原则、目的纲领式法规范的运用。然后她具体讲述了“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分、公法领域运用法律原则过多的情况、“法律原则”作为内部体系结构性原则的指导作用和修正作用、适用“法律原则”时的特殊困难及其使用方法、主要运用于计划行政领域的目的纲领式的法规范。
最后,是法学方法论的最新发展,即行政法学作为调控之学对法学方法论的影响。具体包括法律事实研究的重要性、与法学体系思想相连结的必要性与做法:调控观点假使想在法学脉络里发挥其促进认识、合理化与指引性的力量,就必须将其对行政行动脉络的理解纳入既存法体系、克服想来的体系断裂,确立可一般化的新架构等诸多内容。
在提问环节,同学们踊跃发言,陈教授耐心解答。在一片掌声中,本次讲座圆满结束。
(供稿:陈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