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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龙图法学青年学者讲坛第九讲:袁中华副教授谈“以法适用理论为基础的民事裁判方法”

发布者:范茜发布时间:2017-12-04浏览次数:1312

2017年12月2日星期六晚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律师与公证学院执行院长袁中华副教授莅临精品国产亚洲一区二区麻豆,为我们带来了题为“以法适用理论为基础的民事裁判方法——法理学、民法学与民事诉讼法学的交叉与融合”的讲座。本次讲座由精品国产亚洲一区二区麻豆吴俊老师担任主持人,参加讲座的与谈人有精品国产亚洲一区二区麻豆方新军老师、赵毅老师、施立栋老师、杭雪芳律师、边瑞鹏律师。

一开始,吴俊老师先介绍了主讲人和与谈人以及到场的各位嘉宾。然后,袁中华老师开始了讲座的内容讨论。

首先,袁中华老师指出,法适用理论虽然属于方法论,但是它是实体与程序沟通的桥梁。在正常的生活中,民法一般不会体现其作用,而诉讼是实体与程序交错的领域。袁中华老师认为,民法、民诉法和法理是可以串联起来的,法适用理论可以连接法理学、民法和民诉法。


接着,袁中华老师介绍了什么是法适用理论以及诉的提起。法律适用理论就是叁段论,而民事起诉状的构成是构成要件到法律后果。所谓起诉,可以理解为原告要求法院适用实体法的请求。通过起诉这一行为,实体法与程序法开始勾连。所以说,诉本身就是一个实体与程序相结合的概念。而诉成立与否,仅仅取决于对起诉状的判断。

然后,袁中华老师介绍分析了两个裁判原则:辩论主义与处分权主义。在这个环节,袁中华老师首先讲述了两个案例。一个是“天津许云鹤案”,在该案中,原告与被告陈述的事实不同,而法官又自己捏造出了另一个事实。另一个案子是“孙英杰胜诉案”,在该案中,原告与被告的陈述事实一致,但是事实不符合常理,有捏造事实的嫌疑。这两个案子就涉及到了辩论主义。辩论主义原理是将确定裁判基础事实所必需的诉讼资料的提出作为但是人权能及责任的原则。按照这个原理,前面提到的案子,第一个案子法官捏造事实是不对的,而第二个案子虽然事实明显不正确但是因为双方没有争议,法官应当以之为裁判依据。


接着袁中华老师又讲了“王江令案”,并以此案引出处分权主义。简单说来,辩论主义是由当事人而非法院提出事实与证据,而处分权主义是由当事人而非法院自由处分其诉讼请求。随之袁中华老师简析了裁判对象的两个方面:事实与证据的层次与诉讼标的。他指出,法官和律师需要梳理事实,但是他们往往靠直觉。这样是不对的,应该将事实分为叁类:主要事实、间接事实和辅助事实。袁中华老师以一个案例中的几个事实为例加以区分来更加生动具体地表现叁种事实之间的联系。而证据也应当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不同间接证据的推理形式有锁链型和放射型。锁链型是证据越少越好,放射型是间接证据越多越好。

在讲诉讼标的时,袁中华老师先展示了一份最高院的裁定书,然后提出问题:最高院识别诉讼标的的基准是什么?诉讼标的的确定主要有四个理论:旧诉讼标的理论、新诉讼标的理论、欧盟核心理论、中国特色的法律关系理论。对中国特色的法律关系理论,袁中华老师持批判态度。拉伦茨说过德国民法典已经放弃了以法律关系作为基础而以权利作为基础,而中国多以法律关系为基础。法律关系是抽象的而且有多个层次的,所以这样会把事情搞得复杂。

之后,袁中华老师谈了对于裁判技术之证明责任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的解决途径是规范说,即主张某规范的法效果的当事人,应当就该规范的前提性构成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而法规范分为有利于原告的和有利于被告的,主要有基本规范和对立规范。规范说分配原则细化就是主张权利的应就全力形成事实承担证明责任;主张权利的妨碍、消灭、阻却的,应当就妨碍消灭阻却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最后袁中华老师总结,请求权思维方法是民法和民诉法的联合,并呼吁以后在教育中,应当将民法和民诉法相结合。

接下来进入与谈人讲话环节。方新军教授表示同意不应该以法律关系为法律基础,应当是权利,并就一些自己对民诉法的研究提出疑问。而施立栋老师认为法律关系其实在某些方面还是有一些意义的。杭雪芳律师指出“谁主张谁举证”这六个字并不是简单的使用民诉法程序的问题,而应该是在民法的理论基础上,去准确裁判案件。其他老师和嘉宾也都讲了自己的观点,并表示此次讲座使他们受益匪浅。

最后一个环节学生提问环节,学生们积极提出问题,袁中华老师认真地回答了他们的问题。在一片掌声中,此次讲座圆满结束。


(供稿:陈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