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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论思想史 精析法哲学——精品国产亚洲一区二区麻豆周永坤教授、孙莉教授参加法治与德治高端论坛

发布者:范茜发布时间:2016-12-20浏览次数:1048

2016年12月17日,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常州大学中国法治与德治战略问题研究院以“‘良法善治’视域下的法治与德治”为主题,举办了第二届“法治与德治高端论坛”,邀请精品国产亚洲一区二区麻豆周永坤教授、孙莉教授以及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20所院校的学者出席。论坛围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以及12月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第37次集体学习的内容,对法治与道德建设问题展开了法学界与伦理学界的跨学科对话。


周永坤教授与孙莉教授在论坛第一阶段做了主题发言,孙莉教授主持了第二阶段的讨论,2016级法理学博士生刘辉在第四阶段做了主题发言。

周永坤教授做了《法治德治相结合何以可能?——比较概念史的分析》的主题演讲。他梳理了中国古代话语体系中的“法治”概念的形成与发展过程,指出肇始于法家的中国古代“缘法而治”的“法治”,其法主体是专制的刑法,侧重的是人主“以法治官(民)”,它以王权的巩固为最高价值目标。儒家其实并无“德治”思想,而是“德政”思想,其“德”是节俭、薄赋、轻刑、宽厚等为政之“德”,德为“和”民之具,而非“治”民之具,是统治者的自律。西方话语中的法治概念强调“法律之治”、保障人权。当国人以“法治”对译rule of law时,就产生了两种价值观根本对立的“法治”,这两种法治在中国冲撞了一百多年。我国宪法中的法治无疑是rule of law而非“缘法而治”。在西方的话语体系中,道德的根本属性是自律,因此无德治一说。法治与德治相结合之“法治”当是宪法中的法治,它是最高政治原则,因此,法治与德治的结合是有条件的,起码有:遵守法治原则,并坚守德、法分离,司法应当遵守形式主义原则等等。

孙莉教授强调应就德治与法治关系讨论的理论前提进行预设:道德既指个人资质心性层面,也指制度规则层面,其区别提示我们,尊重人的道德自由和选择是法的根本德性;法与道德关系的叁个理论争点提示我们,法与道德的功能是事实性命题,而法的统治、道德的统治是治式选择的规范性命题,“是”不能当然地推出“应当”;法治、德治之“治”皆具“他治”之义,而他治需借助形式化表达和运作,道德凭借自身不能进行此种表达和运作,若借助法律或国家权力则可能引致道德专制、价值钳制。

周永坤教授与孙莉教授在后续的发言评议环节,分别针对法治与德治问题的重要争点表达了各自的看法。周永坤教授指出,法治是最高政治原则,不分东西南北、不分黄蓝黑白,法治原则是现代政治的“天则”。民国时期法治建设的不足在于法治实效不好。在1958年之前,法治话语在大陆具有正面意义;在1979年9月9日,中共中央发布的第64号文件中,重提法治话语;1987年以后,我国开始借鉴苏联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使用法治话语;1997年,在党的十五大形成的决议中,倡导依法治国;在1999年,依法治国成为基本治国方略。如果要强调中国法治的特色,那就是执政党要做守法的表率,这个法是形式意义的。道德具有多元性,基于良心自由的道德自由是法治的基本内容之一。

孙莉教授指出,中国古代德治的操作无需有法治之顾忌,其典型操作机制是借助宗法社会结构将家国一体的伦理要求一体化,并借助形式要素稀薄的法律强制推行;当下已难具备古代德治的操作条件,若德治直接诉诸于权力,赤裸裸又静悄悄地进行,将因悖于法治而遭受正当性质疑。

精品国产亚洲一区二区麻豆2016级法理学博士生刘辉作为唯一的学生身份发言者,在论坛第四阶段做了主题发言,介绍了对于法治与道德自省关系的认识,指出社会自治与道德建设具有正相关的联系,并针对第二、叁阶段中单纯寄望于掌权者自律、过度淡化法治作用的发言进行了提问和探讨。


(供稿:刘辉  审稿:范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