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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2018刑事思维特训营系列课程第八讲:代承律师讲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实务问题探究》课程

发布者:范茜发布时间:2018-05-10浏览次数:1193

2018年5月8日,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的代承律师莅临王健法学院,应邀为同学们进行刑事思维特训课程第八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实务问题探究。代承律师是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有着多年的实务经验和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

本次课程主要围绕代律师办理过的一起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案件展开,分为叁个部分:一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现状及特点,二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罪名解读,叁是针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辩护要点。

首先,代律师强调了税务发票案件的重要现实影响。他指出,发票作为经济活动的重要凭证和税务、审计等部门进行财务税收检查的重要依据,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作起到了极大作用。税务发票的违法犯罪行为,会扰乱经济秩序,导致贪污腐败,危害市场健康。代律师以一些典型案例为例(包括其办理的湖北汉川林某虚开骗税罪)介绍了本罪的现有趋势,比如作案手段向“票货分离”“变票”等手法的转变,违法活动的集团化、信息化、跨区域化等,并总结了本罪的一些特点,比如涉案行业相对集中,作案手段隐蔽迅速等。代律师特别指出,个别地方违规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涉税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

接着,代律师从法律规定出发,为我们详细解读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法历程及立法缺陷。他指出,本罪的立法滞后性较其他罪而言更为突出,本罪所规定的入罪金额过低,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大背景下存在着法律规定与现实情况有所脱节的情况。此外,《刑法》第205条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描述不明确,缺乏主观要件。随后,代律师详细介绍了本罪的几种主要犯罪手段,包括开具存在价格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拆本使用、撕联填开、对开、环开以及代开。在以往,税务审计机关的核查往往强调“叁流一致”,即货物流、发票流、资金流一致,但随着交易习惯的更新,严格的“叁流一致”原则有所松动,这也给了不法分子非法牟利的机会。

最后,代律师教授了针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一些辩护要点。一是辩护人对该罪作危险犯而非行为犯的解读。很长一段时间内,理论界和实务界都认为本罪是行为犯,只要有虚开行为,不论主观目的如何,均能成罪。而以张明楷教授为代表的一派认为,该罪属于抽象危险犯,司法机关应以一般的经济运作方式为根据,判断是否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危险,若无危险则不宜定罪。后者有一定的客观判断标准,更符合公平正义的法理,且与公众的普遍认知一致。二是重视对税务稽查结论的审查。涉税案件专业性强,很多司法机关办案人员不具备税务方面的专业知识,往往过度依赖税务机关作出的稽查结论,甚至将之直接作为证据使用。实践中,由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缺乏法律知识、工作态度不端正等原因,导致稽查结论存在问题的情况并不少见。因此,税务机关稽查结论是需要仔细审查、针锋相对的辩点。叁是重视税务实体问题的辩护。由于税法教育的缺位,律师行业中具备财税复合知识北京的律师只占极少数,因而在司法实践中辩护人针对税务实体问题的辩护往往内容空洞而不具说服力。对于法学生和律师而言,努力学习财税知识,使自己成为专业复合型人才,是提高辩护水平,提升自身价值的有效途径。

在课程的末尾,卓越班同学徐景灵和胡锌涛分别向代律师询问了前述案件的细节问题,以及在辩护中如何准备充分如何才能有更好的把握,以及法学教育与法律事务的衔接问题。代律师都一一耐心解答,同学们都感到受益匪浅,予以热烈掌声。

最后,同学们热烈鼓掌鸣谢代承律师的倾情分享,并与他合影留念,本次课程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