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23日晚,台湾政治大学教授、前司法院大法官苏永钦先生莅临精品国产亚洲一区二区麻豆,在精品国产亚洲一区二区麻豆东吴大讲堂为我们带来了一场名为“司法如何造法”的讲座。本场讲座由精品国产亚洲一区二区麻豆院长胡玉鸿教授主持,除了精品国产亚洲一区二区麻豆众多师生积极参与,更有法院的工作人员以及外地学者专程赶来讲座现场。
讲座伊始,胡玉鸿院长介绍了苏先生不仅是名满天下的法学大师,也是海峡两岸学者共同景仰的法学名家,表达了对于苏先生的景仰及其莅临精品国产亚洲一区二区麻豆的荣幸。
简单介绍之后,苏教授根据自己第一次听到指导性案例的感受,认为根本的问题还是要回到最根本的法源的结构。针对成文法与不成文法的分类适不适合的问题,苏教授认为法律家族的鸿沟始终是存在的。尽管法律家族一直是在不断改变、互相交流,但是依然不是真的可以任意选择。对于裁判先例,苏教授认为裁判先例无论如何都具有找法功能并对裁判先例的五种效力进行了分析。
接下来苏教授就指导性案例在什么样的模式、什么样的思维下确立进行了探讨。欧陆法系认为法典是把国家从地方法和普通法的个案及议题思维中解放的救星;而大陆法系国家体系维护主要由法学院的法教义学来承担。苏教授认为并不存在第叁条路,即既重视案例法的法院,又重视制定法。
随后,苏教授介绍了法治后发国家的“训政司法”模式。法治后发国家往往要在英美与欧陆两大法律家族中做一选择,而后才能为其裁判做明确的法源定位。苏教授从判例的历史,结合北洋政府时期以及国民政府时期的做法,谈起大陆与台湾对指导性案例的做法。苏教授将整个过程称为训政司法,即确定终极目标,在过程中借用外界力量来加速、引导制度的形成。接着他又从从继受法制、转型国家、审级制度、法官训练、司法行政五个方面来理解大陆建立训政司法的原因。
最后,苏教授通过讨论的方式谈论了许多学者存在疑问的指导性案例主体上谁来造法、造什么法、怎么造法的问题。
在讲座结束之后,在座的学生、法官、老师分别就自己的疑惑向苏教授提出了问题,苏教授也给予了非常详细的答复。在提问过后,胡院长也就苏教授的讲座作了总结。
苏教授对台湾、大陆、德国的法律都非常熟悉,且为华人中屈指可数能够打通公法和私法的学者。听完苏教授的讲座后,在座各位也纷纷表示受益匪浅,讲座在大家热烈的掌声中结束。
(供稿:孙加凤 审稿:范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