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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院长周江洪教授莅临精品国产亚洲一区二区麻豆讲学

发布者:范茜发布时间:2017-05-31浏览次数:1940

2017年5月25日晚,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的周江洪教授莅临精品国产亚洲一区二区麻豆,为我们带来了主题为“民法总则中时效制度的革新与难点”的讲座。本场讲座由精品国产亚洲一区二区麻豆的方新军教授主持,精品国产亚洲一区二区麻豆众多师生积极参与,更有许多校外法律从业人士慕名而来。


讲座大体可以分为“时效制度的革新介绍”和“时效制度的若干疑难问题”这两个方面。

在“时效制度的革新介绍”中,周教授 大致为我们阐释了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变长,诉讼时效中止变为诉讼时效延期届满,规定仲裁时效与除斥期间等问题。而在“时效制度的若干疑难问题”方面,周教授提出了对于时效制度的14个疑难问题,并一一为我们做出了解答。


首先,周教授从叁目的说到两目的说的演变出发,向我们介绍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权利与维护社会秩序。接着,周教授通过比较《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这两部新旧法律并结合《民通意见》对于短期诉讼时效制度的条文,为我们阐释了他对短期诉讼时效是否仍然可以适用的看法。他认为从新法应当优于旧法的原则,应当废止短期诉讼时效制度。其次,在得以援引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权的主体问题上,周教授对民通192条规定的义务人、义务人的承继人、保证人与抵押设定人、后顺位的担保权人、抵押标的物的受让人、债权人代位权钟的次债务人、连带债务人等的身份作出了界定,认为他们可以作为此种抗辩权的主体。另外,作为中止(延期届满)的其他障碍事由,周教授认为主要有司法实践上的理由;交通事故中被鉴定为一级伤残的;请求权行使需以另案结审为前提;义务人在登记表上的字体过于潦草;被专案组接管而无法行使请求权;以及被采取刑事措施,但最后这一点是存在争议的。


最后,周教授还针对期间延长为叁年、与分期履行相关的滚动支付,定期支付应如何处理、法定代理人对行为能力障碍者的请求权等民法通则诉讼时效制度中具体问题,从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出发表达了自己的看法,并做了详细解答,我们受益匪浅。


接下来,方新军教授对周教授的讲座作出了总结,更是有同学与在场的法官提出了精彩的问题,周教授也一一为大家细心地解答。大家都收获颇多,到此,讲座圆满结束。


(审稿:范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