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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修东吴学术论坛第叁十五讲:刑法解释的立场与方法

发布者:范茜发布时间:2019-04-08浏览次数:1295

2019年4月2日晚,中国人民大学国际交流处处长、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时延安教授应邀到精品国产亚洲一区二区麻豆,为精品国产亚洲一区二区麻豆师生作了对于刑法解释的立场与方法的专题讲座。讲座由精品国产亚洲一区二区麻豆吴江副教授主持,刑法教研室王俊讲师及近百位精品国产亚洲一区二区麻豆本硕博学生参加了讲座。

吴江副教授在对时延安教授进行介绍后,讲座正式开始。首先,时延安教授讲述了他对于刑法解释的十个追问,以此为线索,阐述其主张的刑法解释立场与方法。

第一个问题是如何看待客观解释论和主观解释论的对立。针对这个问题,时延安教授提出了自己的倾向:从以前的客观解释论转向现在的折中解释论。所谓客观解释,就是从法条出发,对刑法进行解释;主观解释,是更多的从立法原意去解释法条。时延安教授之所以改变自己原来的客观解释论,是因为他发现当立法者的立法意思明确时,人们很难摒弃立法者原意而对法条进行客观解释。而折中解释,因为其要求以客观与主观为基础,以何种解释更为适用来决定采用哪种解释方法,可以有效避免违背立法原意解释法条的情况。因此,两相比较,折中解释论更具优势。

第二个问题是如何看待实质解释观。时教授首先介绍了何谓刑法意义上的实质解释观即以法条所保护的法益作为出发点,带有扩张意味的解释刑法条文的构成要件。紧接着,又介绍了形式解释观,即先看法条的字面含义,再通过立法者的原意进一步的理解适用。在这里,时教授用手机与灯光的关系形象生动的作了比喻,又针对这两种观点表达了自己的看法,即形式解释论虽然有可能会存在打击面过窄的问题,但在形式上确是严格的遵守了罪刑法定的原则;而对于实质的解释论,时教授则认为虽然在当下刑法学界有不少学者支持实质的解释论,但其也存在着易过度扩大解释的问题。

第叁个问题则对于刑法解释的角度是民主还是专断的。针对这个问题,时教授的理解是:在进行刑法解释时要寻求共识,即在文义解释方面要尊重语言的一般用法,要克服令人感到突兀的解释效果,要正确认识到刑法解释的局限性。

第四个问题是对于如何看待解释中的价值问题。在面对价值冲突时,要注意结合国家政策进行系统考虑。

第五个问题是如何确定刑法规范的目的,换句话说,就是目的解释中的“目的”如何获得,怎样确保“目的”准确获得的问题。针对这个问题,时教授提出了首先主要追寻立法者的意思;其次,要从条文的体系与语义中寻找;最后,还可以从刑法规范的前置规范中获得。

第六个问题是如何看待合宪性解释。时教授认为,合宪性解释应该根据宪法文本及其规范作为解释依据,而不宜简单地根据宪法精神进行解释。

第七个问题是刑法的几个解释方法中是否有位阶关系的问题。时教授认为,解释方法没有位阶,但有次序。文义解释具有第一性,但是,文义解释、历史解释和体系解释服务于目的解释:发现目的,以目的确定规范内涵。

第八个问题是如何从经验性规则到刑法教义。时教授认为,从严格来说,不是对规范的解释来确定规范的适用规则。量刑,仅仅是靠逻辑是无法推演的,要汲取经验性规则,进而形成教义。

第九个问题是在刑法解释中,是否可以运用其他学科的解释方法。时教授认为在一定情形下,这也是可以作为事实判断方法的。

第十个问题是法律上存疑时,是否可以按有利于被告进行解释。时教授认为在理论上此种方案似乎可行,但在司法实践中难以运用。

讲座最后,时延安教授回答了部分师生的提问,讲座圆满结束。


(供稿人:李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