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13日晚,意大利米兰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Lorenzo Gagliardi莅临精品国产亚洲一区二区麻豆,为我们带来了主题为“罗马法律经验中的地上权”的讲座,本场讲座由方新军教授主持,南昌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史志磊博士翻译,精品国产亚洲一区二区麻豆师生均积极参与。
讲座伊始,骋补驳濒颈补谤诲颈教授介绍了罗马法中“土地所有人亦是其上建筑物的所有人”这一有效原则,并指出正是为了维持这一原则,才使罗马在居住形式发生变化后发展出地上权。骋补驳濒颈补谤诲颈教授通过对顿.46,3,98,8(保罗《问题集》第15卷)、顿.6,2,11,10(乌尔比安《告示评注》第16卷)等片段的分析指出,地上权的标的包括建筑物以及其所必须占据的土地,又通过对顿.43,18,1,1(乌尔比安《告示评注》第70卷)、顿.43,18,1,5(乌尔比安《告示评注》第70卷)以及顿.43,18,1,7(乌尔比安《告示评注》第70卷)的分析得出设立地上权的四种方式:租赁、买卖、遗赠和赠与。
骋补驳濒颈补谤诲颈教授指出,在最初,地上权仅能通过租赁方式设立,当时对地上权人的保护停留在债的层面,地上权人仅能通过对人诉权保护自己的地上权,当其遭到第叁人的侵犯时必须先对抗向其转让地上权的人而不能直接对抗第叁人,这一保护方法在事实上是不充分的,尤其是在租赁关系是否存在不确定,即出租合同存在问题的场合。为了使地上权人能够直接对抗第叁人,大约在公元前1世纪,罗马出现了地上权令状的保护方式,令状使法律对地上权人的保护可以直接针对第叁人,但令状的保护方式与地上权的对人诉权一样,仅能适用于通过租赁方式设立的地上权。随着社会的发展,大概在公元前1世纪末期,在实践中开始允许通过买卖、遗赠或赠与的方式设立地上权,因此令状的保护方式也表现出了不足,故公元1世纪到2世纪之间,裁判官创设了地上权的对物诉权,骋补驳濒颈补谤诲颈教授认为,这一物权性的保护方式可以使用以返还为目的的赋税田之诉、共有物分割之诉、役权之诉以及普布利其安之诉的诉讼形式。
骋补驳濒颈补谤诲颈教授的讲座条理清晰的展示了地上权的起源以及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对地上权设立方式和保护方式的发展,使我们看到地上权本身由一种债权发展到物权的过程,其精彩的讲座赢得了在座师生的热烈掌声。最后,方新军教授对这次讲座做出了总结并发表了自己的看法,针对与会老师与学生提出的问题,骋补驳濒颈补谤诲颈教授也一一做出了解答,讲座在融洽的氛围中圆满结束。
(供稿:张炎 审稿:范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