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24日晚,吉林大学法学院霍海红教授莅临精品国产亚洲一区二区麻豆,在中式模拟法庭为我们带来了一场题为“诉讼时效的道德性——实体与程序的双重视角”的讲座。本次讲座由精品国产亚洲一区二区麻豆张永泉教授担任主持人,周永坤教授、张鹏教授、丁建安副教授、汪雄涛副教授、任凡副教授、吴俊老师、瞿郑龙老师担任评议人,同学们也都积极参与。
讲座伊始,霍老师为我们介绍了他的选题:道德性是一个很宽泛的说法,主要是指两个方面,包括诉讼时效在法律上的道德层面是否解决以及其植入与普通人的道德情感之间的关联。其他的国家对于诉讼期间的规定都比中国要长,中国作为一个很保守的国家但是在诉讼期间的规定上却显得较为激进,这一点让霍教授非常不解。
霍教授讲的第一个问题是诉讼时效为什么存在。中国对诉讼时效的存在理由都是从“公”的角度来讲,很少会提到保护义务人,因此中国对于诉讼时效的理解从一开始就与其他国家不一样。到了2008年“禁止法官依职权行使时效”的司法解释出台,依然没能解决为什么义务人可以得利的问题。因此,霍教授认为现在应当重建诉讼时效的存在理由。应当重建的第二点理由是随着法官不能依职权行使时效的规定,权利人与公益已经失衡,如果不能重建以义务人为中心的时效制度,那么就无法认识诉讼时效。
第二个问题是抗辩权发生说。现在很多教科书认为抗辩权发生说体现了私法自治。虽然我们一直坚持胜诉权消失说,但是我们却很少批判抗辩权发生说。《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二条是规定的实体抗辩权,但是这与《民法通则》第一百八十八条之间又会产生混乱。
第叁个要介绍的是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司法政策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2008年出司法解释的时候法官做了一个声明,称适用诉讼时效的制度的时候,如果不违背基本法理,要做有利于权利人的解释。针对这项原则,在实践中主要有叁个表现:第一就是不违背基本法理的前提下,做有利于权利人的解释;第二是强调不能使诉讼时效制度沦为义务人逃债的工具,不能让义务人违反依法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的诚信原则;第叁是强调有利于保护权利人应该成为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标和指导理念。霍教授认为这些政策存在的原因可能是诉讼时效的规则供给不足,那么在没有规定的时候就会用这个来解决问题;其次是很多人将这个当做一个校正工具。诉讼时效期间规定太短,不利于权利人。此外,诉讼时效从传统就一直遭到了很多人的抵制,这与民众朴素的道德情感是违背的。还有一个原因是尽管我们借鉴了西方的制度,但是自己的话语仍然存在,我们还保有自己的一套逻辑。
最后一个问题是时效期间的长短问题。霍教授提出了两个值得关注的问题:第一是诉讼时效强调保护义务人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要有足够长的期间限度让社会大众认为如果这么长的时间内,权利人不找义务人讨要这是不妥当的;第二是很多规则的解释都是因为诉讼时效过段的问题。
在霍教授讲座结束之后,评议人从自己的学科角度提出了一些看法,表达了自己对于研究方法、利益衡平、法社会学等方面的诸多感想。最后,讲座在大家的热烈掌声中结束。
(供稿:孙加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