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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夏吟兰教授莅临精品国产亚洲一区二区麻豆讲学

发布者:范茜发布时间:2017-09-19浏览次数:1171

2017年9月16日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夏吟兰教授在精品国产亚洲一区二区麻豆举办了主题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立法之展望”讲座,观众颇多,现场十分活跃。

此次讲座由精品国产亚洲一区二区麻豆方新军副院长主持。讲座伊始,夏教授提到了婚姻家庭编起草的基本情况及进展,最新进展即为今年一月七日在北京召开的婚姻家庭编草案二稿的研讨会,一月二十日形成了最终的专家建议稿,并提交了中国法学会。专家建议稿共七章154条,包括通则、结婚、夫妻关系、离婚、父母子女及其他近亲属关系、收养、监护。对于此建议稿,夏教授认为也存在着时间紧,任务重,研讨不够充分,社情民意调查不足的问题,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了许多问题尚未达成一致意见,只达成妥协方案的情况。故此,夏教授认为,婚姻法修改应水到渠成。2001年获得较大修订的婚姻法,仍存在着体系不完整、制度有缺漏与设计不当以及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而制定民法典对于进行全面系统修改完善婚姻法,则是一个很好的契机。

接下来,夏教授介绍了婚姻家庭编的一些重大疑难问题,第一是对于本编的名称与体例。想来多数人都不会反对,完善我国婚姻篇的基本架构及逻辑体例,首先应该为婚姻法正名。纵观当今世界各国,涉及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法律的名称主要有四种,婚姻法、家庭法、婚姻家庭法和亲属法。目前在我国,有叁种不同的观点:一是采用亲属编,二是采用家庭编,叁是主流观点,即采用婚姻家庭编。夏教授赞同主流观点,她指出,为法律名称定位,首先必须考虑的要素是法律所调整对象的范围,而无论我国婚姻法如何修改,其调整对象仍主要是婚姻家庭关系。其次,还必须考虑我国的立法传统和习惯,以及易于国民对法律的理解这叁大要素。而在体例结构方面,我国婚姻家庭关系自1950年婚姻法颁布以来,一直由多部法律调整,造成婚姻家庭法律规范长期处于体系不完整、结构不统一、内容不协调的状态。而2001年修订婚姻法时遗留的问题及缺漏造成了司法困惑与执法不一。因此,亟需在民法法典化进程中制定一部结构统一、体系完整、逻辑严密的婚姻家庭篇。

对于收养制度,夏教授认为应回归婚姻家庭篇。养父母与养子女是亲子关系的一种重要类型,是亲属关系的重要内容。故而调整收养关系的收养法当然属于婚姻家庭法内部结构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收养是一个需要通过法律行为构建的法律关系,世界各国都在亲属制度中设立了一套严密的收养制度以确保收养关系的成立有利于未成年养子女的健康成长。夏教授进而指出,考虑到中国婚姻家庭立法的传统和收养制度及内容的相对独立性,应当将收养制度单列一章放在父母子女关系章之后。

第二个大问题,是对于基本原则的规定。有学者提出重构目前的五大基本原则,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彻底取消并回归传统民法的裁判规则;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取消与宪法、民法总则或其他法律有明确规定的相重复的基本原则。如男女平等、计划生育等。第叁种观点认为应保留或基本保留基本原则。如婚姻家庭关系中的男女平等是有特殊涵义的,因此应在婚姻家庭编中予以明确。第四种观点认为应保留婚姻法基本原则,并根据我国社会的发展与国际公约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如增加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倡导家庭成员尊重善良风俗、禁止权利滥用等。专家建议稿采取了第四种观点的意见。

夏教授接下来讲到,现行婚姻法欠缺对血亲、姻亲、近亲属、家庭成员等重要概念的界定,也欠缺对亲等的计算,时效,类推等重要问题的规定。这样的话,不仅削弱了婚姻法的权威性,也造成了相关法律规定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以及司法实务中的混乱和立法资源的浪费。因此,夏教授认为应在婚姻家庭篇亲属通则中明确规定这些概念和范围,适用罗马亲等计算法。

第叁个大问题,是对于类婚姻关系是否受法律保护的问题,夏教授主要讲到了同居关系和同性伴侣关系。对于婚姻家庭编应否调整非婚同居关系,在婚姻法学界常引发激烈讨论,而讨论后的主流观点认为,事实婚姻应继续现行的补正有效并纳入法律明确规定。对于同性伴侣,各国对其的法律保护主要有婚姻保护、注册伴侣关系保护和同居契约保护叁种模式。而我国对于同性伴侣是否需要予以法律规制主要有叁种观点:不保护、区别保护、平等保护。无论是进行的大范围统计调查还是讲座现场的简单举手调查都反映出同一个问题:在我国现阶段,彻底否定传统婚姻制度,赋予同性婚姻与异性婚姻同等的法律地位,不符合国情。而采用民事伴侣制度更为现实可行。

第四个大问题——对于适当放宽结婚条件,即适当放宽法定婚龄与适当放宽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我国的现行法定婚龄存在不少问题,一是违背了人的生长发育规律,二是不符合民俗习惯,叁是不符合国际社会的主流趋势与我国的基本法律规定,四是婚龄与育龄逐渐分开,我国的生育政策正逐步完善。夏教授还提出了对于取消男女结婚年龄差的问题,对于女权的保护、消除歧视是有推动作用的。

第五个大问题是对于夫妻财产制度的选择。夏教授再次在讲座现场进行调查,认为婚后所得共同制在我国最为可行的人数最多,这也符合主流观点与法律规定。但不可否认,在司法实践中,这个制度也问题颇多,一是财产区分界限不明,二是常见财产归属规定的缺乏。夏教授认为,此次对财产制的修订一是应确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制度,即解决静态归属问题,二是确定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即动态行权问题,叁是对于婚内析产的一些特别措施。而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确定,更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对于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存在如下问题:现行的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从保护交易安全出发,为防止夫妻双方通谋欺骗债权人,注重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非举债一方配偶的合法权益实际上受到了损害。故此,夏教授认为,婚姻家庭编对于夫妻债务的推定规则应当坚持目的推定与合意推定相结合,且明确规定家事代理权与家庭共同生活需要的范围,以及加强举债一方的举证责任。

第六个是对于亲子关系独立成章及完善的大问题。现行法律对亲子间权利义务的立法表达尚未概念化和体系化,建议稿对子女的权利义务与父母的权利义务进行了举例说明。

第七个大问题是对于增收离婚限制性程序。夏教授指出,离婚立法的基本指导思想是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故应考虑增加两项措施,第一是在登记离婚程序中增加一个月的审查期,第二,是在诉讼程序中增加离婚的苛刻条款。

我国的现行离婚救济制度,包括离婚时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对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制度及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多项调研表明,我国的离婚救济制度过于简约,条件苛刻,使用受限,故第八个大问题是完善离婚救济制度。

第九个大问题是完善收养制度。夏教授指出了我国收养制度的缺陷,我国收养类型单一,缺失不完全收养制度;收养条件限制过严,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且与放开二胎的规定不一致;收养程序不足,缺少试养期的规定;无效收养制度存在不足,没有明确无效收养行为的范围及其法律后果;缺乏对收养人的监督机制,不利于保护被收养人。

第十个大问题是完善监护制度。《民法总则》将监护制度规定于第二章“自然人”的第二节,其内容包括未成年人监护与成年监护两大类型。民法总则对于监护的规定可谓是基有传承,也有更新,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监护制度。

讲完十个大问题之后,方院长进行了总结并表达了自己的观点。接下来讲座进入了互动提问环节。观众问题涉及寄养、婚前财产的约定、人权、留守儿童与类似家庭暴力的代际传承等,夏教授都进行了耐心的解答,使在场受众收获颇深。本次讲座圆满结束!


(供稿:陈彦君  审稿:范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