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18日,精品国产亚洲一区二区麻豆有幸请到德国马克斯·普朗克外国与国际刑法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兼中国事务部主任周遵友博士为学生做了主题为“德国刑法中的判例制度----兼谈‘昆山龙哥’案” 的讲座。精品国产亚洲一区二区麻豆陈珊珊副教授担任本次讲座的主持人。
周遵友先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专业硕士毕业,德国弗莱堡大学法律系刑法学专业博士毕业。2012年至今,任德国马普外国与国际刑法研究所高级研究员(senior researcher),兼任中国事务部主管。自2013年起,任香港英文报纸《南华早报》 (South China Morning Post)专栏作者。
晚上 18:30讲座在王健法学院二楼大会议室(B201)准时开始。
周先生首先从司法判例制度的概述说起,为我们介绍了什么是司法判例制度。司法判例一般是指与待判案件可能相关的所有先前裁判。作为判例使用的裁判既可以是本院的裁判,也可以是上级法院的裁判,甚至是其他法院的裁判。英国和德国都继承了罗马法,但是英国发展成了英美法,而德国实现了法典化发展成了大陆法。十九世纪末,德国的法典化正式否定了法官造法的权力。二战以后,德国也曾受英美法的影响,但是始终没有正式接受其遵循先例的原则。
接着其又谈到司法判例的地位和功能。由于德国的司法权是独立的,法官只服从于法律,而法律又有滞后性,所以联邦宪法法院将“法律续造”作为法官的任务之一。“法官只服从法律”指法官不必指拘泥于法律规范的文义,而是要服从法律的目的与意义。德国法承认制定法和习惯法为正式的法源,但不承认联邦宪法法院之外的其他法院的判例的正式拘束力。德国法学界普遍认为,司法判例不等同于法律规范本身。有拘束力的不是判例本身,而是被判例中被正确解释或具体化了的规范。
德国的司法机关分为联邦和各州两个层面,分别设有宪法法院、普通法院和各类专业法院,联邦法院和各州法院之间相互独立,彼此之间没有隶属关系。联邦宪法法院对于叁种国家权力机关都有审查权。它可以审查其他法院裁判的合宪性,也可以通过宪法诉讼对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对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联邦宪法法院的裁判对于联邦和各州的宪法机关以及所有法院和机关均有拘束力。如果不同法官对于裁判有不同意见,可以将其附在裁判之后,其并不会削弱判决的权威性。联邦普通法院及其他法院的判例在法律实践中具有程度相当的拘束力,德国并没有根据拘束力的大小对判例进行分类。德国学者认为影响判例拘束力的叁个最重要因素是裁判法院的等级、判例的连续性和裁判说理的充分性。
接着,周博士给我们展示了裁判书的样本和结构。裁判书的特点是抽象性、学术性和非个人性。司法判例的形式有司法判例集、法律期刊、法律数据库、法典评论等。德国判例对于偏离判例的推翻程序没有进行规定,但是其也很少偏离判例。
最后,周博士谈了“昆山龙哥案”。他首先讲了德国一个类似的案件,当时的中院认为其符合《德国刑法典》第35条规定的“因为惊慌、恐惧、慌乱而防卫过当”,不受处罚。当事人上诉,上诉法院认为不适用第叁十五条,而是第240条的强制罪。至于龙哥案,“于海明该不该跑”成为学界争论的焦点。周先生认为,他不应该跑,不应该向邪恶势力低头。
之后,陈珊珊老师对周博士的讲座做了总结,并对其表示感谢。
提问环节,与谈老师和同学们都积极提出问题,周博士一一耐心解答。最后讲座在一片掌声中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