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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赌城枪案”的法律与文化思考——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学术沙龙系列之六

发布者:范茜发布时间:2017-10-13浏览次数:1032

2017年10月11日晚,精品国产亚洲一区二区麻豆老师就美国“赌城枪案”展开了一场别开生面的刑法学与宪法学的学术对话。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主任陈珊珊副教授的主持下,参加本次沙龙的嘉宾有,刑法教研室的李晓明教授、彭文华教授、杨俊副教授、朱嘉珺博士和王俊博士,以及宪法行政法教研室的上官丕亮教授 、陆永胜副教授、朱中一副教授和程雪阳副教授。


首先,李晓明教授为我们简单介绍了最近发生的拉斯维加斯枪击案,并向我们播放了最近的新闻视频。李教授就枪击案后枪市股价的上涨、枪支持有率和枪支案的发生率之间的关系以及美国对于枪支问题的大讨论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在意见发表环节,宪法组的上官丕亮教授提出了四个观点:一是美国枪击案发生是必然的,因为民众持枪率很高;二是美国人是不可能禁枪的,最多只有可能控枪。因为人民携带武器是美国宪法赋予的权利,且禁枪涉及多方利益,更深层次的是美国公民也不同意禁枪,因为枪支给了他们安全感,枪击案件是他们为自由付出的代价。叁是美国宪法规定持枪权是和美国的文化有关;四是任何制度都不是学者设计出来的,而是政治经济文化共同作用发展的结果。


朱中一副教授提出美国设置持枪权是为了限制联邦权力,保护州的民兵组织,使之能与联邦相抗衡,且大家对持枪问题的表态可以用来划分左右翼。若美国的政党、修宪制度不改变,即使大多数人反对持枪,美国宪法的第二修正案依旧无法修改。枪支虽可造成人的死亡,但现代社会还有许多除了枪击以外的危险,所以枪支在某种程度上也会起到保护我们的作用,朱教授顺势提出一个问题:对于一种风险较大的社会,是否会要不就政府的管制加大?


陆永胜副教授从法律基础、历史基础和枪支文化这几个方面为我们解释了美国可以持枪的原因。程雪阳副教授为我们详细分析了美国宪法的第二修正案,并指出了它其中有的规定含义模糊,并就修宪困难的问题提出了我们不能完全受结构功能主义的影响。


刑法组教授的发言涉及文化及犯罪预防方面,彭文华教授通过对中外传统文化以及观念差异的分析解释了中外对待枪支管理的持不同态度的原因。杨俊副教授就如何有效加强犯罪预防的这一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并进一步提出假设如果罪犯没有被击毙是否应该判处死刑的问题。期间,陈珊珊副教授将此次的枪击案定性为屠杀,但不属于恐怖袭击,认为美国枪击案不能表示现实治安状况恶化,并提出中美都有反抗暴政的历史,对于枪支管控中国却与美国直的是截然不同的路径所产生的思考。


最后李晓明教授做了总结,宪法组和刑法组的教授们又就这个问题进行了一番广泛的对话讨论。师生互动环节中,学生们都提出了精彩的问题,老师们也都做出了耐心的解答,本次沙龙就在这种融洽的氛围中圆满结束了。


(供稿:张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