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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修东吴学术论坛第五讲:徐涤宇教授畅谈重申契约规范主义

发布者:范茜发布时间:2017-10-27浏览次数:1284

2017年10月23日星期一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徐涤宇教授莅临精品国产亚洲一区二区麻豆,在中式模拟法庭为我们带来了一场讲座。本次讲座主题为重申契约规范主义,由精品国产亚洲一区二区麻豆李中原教授主持,最后由石佳友教授进行总结评议。徐涤宇教授非常幽默,以2009年的合同纠纷仲裁案为引,提出今天的重头戏——契约之合同。

讲座伊始,徐教授探讨了合同的规范属性。教授先是总体讲述了合同规范结构的构成:接受对象、特定的事实类型及当为规定与法律后果的安排、通过事实构成与法律后果之间的连接而体现的价值评判。其次教授又重点阐述了作为规范的合同的接受对象,援引了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来具体阐明只要合同依法成立,不仅缔约人受合同约束,法官在裁判时也应将合同作为裁判规范。而后教授又介绍了民事规范的细分,徐教授认为民法包括法定主义和意定主义两种调整模式,法定调整模式即事实预设和法律效果均由法律规定;意定调整模式即事实预设及法律效果通过意思表示,如合意设定。


接着徐教授发表了他对法源理论的相关看法。法源包括正式法源和非正式法源,正式法源一般指国家法,而非正式法源多指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民间法。在此,徐涤宇教授对凯尔森的法源理论进行了重点讲解。在凯尔森的理论中,低级规范的效力源于高级规范。之后又对作为法源的合同做了具体论述:合同是个别规范,它仅对该合同案型要求法官直接运用,但由于其法律效力渊源于一般民法规则,所以需要程序合法,具体要求为意思表达真实、自由和内容合法,即不违反强制性规范和公序良俗。

随后,徐教授就法源的阶层结构问题进一步讲述了合同案中的法源适用顺序:先适用法院裁判,再适用作为个别规范的合同,最后适用作为一般规范的法律:一般民法和特别民法。


接着,徐教授对法律适用的合同解释作了补充。首先,他介绍了解释的性质:法律问题抑或是事实问题,法律非经解释不能被适用。继而,介绍了解释的依据,法律行为解释需以先事实后推定的顺序进行,即以最富于具体的事实性者为优先。随后得出结论,在合同有明确规定时,法官应直接适用。在合同约定不确定时,法官应穷尽解释的方法,探求当事人的真意。穷尽解释方法仍不能确定合同内容时,以事实上的习惯推定之。仍不能确定者,以民事法律中的任意性规范进行解释或补充。

继而,徐涤宇教授对此次讲座进行结语,再次重申了契约规范主义的意义。

最后由石佳友教授进行总结评语,石教授对徐涤宇教授的讲述进行了高度评价,并进一步对法律渊源的多样性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讲座持续两个小时有余,在掌声中落下帷幕。


(供稿:李林  审稿:范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