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13日晚,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桂林莅临精品国产亚洲一区二区麻豆,在叠201会议室为精品国产亚洲一区二区麻豆师生作了一场以“法治与人的尊严”为主题的讲座,精品国产亚洲一区二区麻豆庞凌教授担任本次讲座的主持人。
讲座伊始,李桂林教授为我们阐述了法治对于整个时代的重大意义,以及他对于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究竟哪一种能够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法治所持的基本观点。李教授指出,“法治”概念已有两千多年的历史,是每个时代永恒的话题,对于法治的研究以及促进法治的实现也是每个时代从事法学理论研究的学者的特定的历史使命。众所周知,法治观分类最着名的是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亚里土多德、洛克等人持实质法治观;戴雪、富勒、拉兹等人被归入形式法治观阵营。在当下中国,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选择是法治理论与实践的难题,也是事关法治前景的当务之急。尽管我国法学界许多学者对形式法治偏爱有加,但是李教授认为,实质法治是法治的必然选择,只有实质法治才能达成法治所追求的目标。
随后,李教授指出,形式法治在中国的影响力有增强之势,其背后的原因可能有以下叁种。第一,程序主义的兴起以及形式与程序的混同。程序主义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在中国兴起,直接促进了程序法治的思想的产生,法学界的一些学者开始从程序的角度纠正形式法治的弊端,但是实际上形式法治的内容本身就包含着程序的要求,不存在独立于形式法治之外的独立的程序法治。同时,也正是由于形式法治观中包含程序要素,因此导致所以许多学者将两者混同。第二,英美法学家富勒和拉兹在中国的影响。富勒和拉兹是形式法治观的代表人物,他们对于形式法治观持坚定的支持态度。对中国法理学界影响重大的富勒和拉兹的形式法治八条原则成为我们看待法治的基本方式,也因此导致其他法治观比如实质法治观被忽视的局面。第叁,对实质法治的误解或曲解。形式法治是在对实质法治的批评之中兴起的,在对实质法治的批评中也出现了对实质法治的曲解或误解。一方面许多形式法治论者对实质法治没有正确理解;另一方面许多主张实质法治的人也没有清晰地阐明实质法治的主张。曲解具体包括:实质法治放弃合法性的要求;实质法治反对规则的作用;实质法治将产生并且放纵官员的自由裁量权。但是实际上以上对于实质法治的批判都是无的放矢的。
接着,李教授对形式法治进行了界定并对其缺陷进行了分析。李教授指出,法治是法律具有指引人的行为之能力所要求满足的必要条件。但是形式法治提出的要求只是一些形式性的要求,不包含任何实质内容方面的标准。同时,形式法治也存在着以下若干严重的缺陷,使其追求的法治难以实现。首先,形式法治原则不能达成法治的目标,因为形式合法性的要求无法保障法律的确定性。其次,形式法治不能提供守法的条件,这表现在形式法治观不能提供人们行为服从规则治理地道德条件。
接下来李教授分析了实质法治与人的尊严的关联。李教授认为,形式法治把法治看成是价值中立的政治理想,这种价值观是无法成立的。法律的实质价值是法治不可缺少的构成要素,以人的尊严为核心的法律价值构成了法治的实质价值。把人权纳入法治并将其作为法治的内在构成部分,这是实质法治的最普遍的形式。实质法治将人的尊严等实质内容纳入法治,在形式合法性各项要求之对外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提出了实质价值方面的要求:立法权要以创设人的尊严得以确认和维护的条件为目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事,其法律解释和自由裁量受是指价值的指导与限制。由此可见,实质法治对于人的尊严的实现具有紧密的关联。
除此之外,李教授对富勒与拉兹的形式法治观进行对比分析。富勒主张的是自然法形式法治观;拉兹主张实证主义形式法治观。自然法的形式法治观和人的尊严联系在一起,以人的主体地位作为前提条件,破坏法治就会破坏人的尊严;法治的目的就是要追求人的尊严。但是这些主张实际上都是在实质价值条件下来诠释形式法治的原则,本质上是具有浓厚的实质价值的背景应用。这种形式的形式法治观必然要求甚至可以转化为实质法治观,或者更进一步说富勒的形式法治观在本质上就是一种实质法治观。拉兹的实证主义法治观从从分析的角度论证形式法治观的应然性。李教授认为,实质法治的价值追求不只是一个分析的问题,更应该是一个历史与价值的问题。纵观法治的发展过程,就是与实质价值与人的尊严紧密联系在一起。法治的实现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地位得到保证、通过铲除恶制度的土壤来确立治理念的价值和标志保障个人尊严。这些条件都是在历史与价值的指导下才能完成的,故而法治不只是一个分析性的概念。所以拉兹从分析的角度得出形式法治的应然性是不全面的。
在李桂林教授论述完毕后,同学们纷纷就自己的疑惑与观点向李教授提出问题,李教授对其一一进行耐心解答。最后在一片热烈的掌声中,本次讲座落下帷幕。
(供稿:黄千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