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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龙图法学青年讲坛系列第十一讲:陈柏峰教授谈当代中国民间地权结构的秩序

发布者:范茜发布时间:2017-12-22浏览次数:1714

12月18日晚上19:30,精品国产亚洲一区二区麻豆叠201会议室迎来了龙图讲坛第十一讲的主讲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院长、教育部青年长江学者陈柏峰教授。陈柏峰教授为我们带来的是主题讲座是“当代中国民间地权结构的秩序”。本次讲座由精品国产亚洲一区二区麻豆瞿郑龙老师主持,法学院王克稳教授、章正璋教授、程雪阳副教授、石肖雪老师作为与谈人,参与了本次讲座。

陈柏峰教授的讲座内容具体分为“祖业”现象及其学术方位、祖业的声索和实践、祖业嵌入后的地权结构、祖业如何嵌入地权结构、祖业的象征意义等五个部分。

陈柏峰教授首先通过自身调研的例子,给大家讲述了一个中国乡村广泛存在的社会现象:人们在土地纠纷的时候多用祖业作为自己权益的保障,尽管这种权益并不完全合法。由这些相似的例子,陈柏峰教授提出了对于如何从法律角度理解“祖业”的一系列问题。陈柏峰教授经过分析指出,对于祖业的纠纷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村与村之间的纠纷,往往是地界不清的原因,由于地区间的差异我国对土地制度中对于集体所有的认识存在差异,对于土地的归属就会存在纠纷。第二种情况是村民之间的祖业声索,村民之间主要发生在建房、葬坟、土地征收叁个方面。陈柏峰教授指出,村与村之间的祖业声索的目标权益是一种土地所有权,而村民之间的目标权益是依附于土地所有权的某种权益。祖业声索对土地权利体系的冲击,并不体现在一般性的使用收益时,而是土地的永久性使用时。在村民的观念中,建房、葬坟、土地征收这叁种情况都是对土地的永久性使用,土地一旦以这叁种方式被使用后,“祖业”业主就完全失去了对权力的期待可能性。要弄清楚祖业这个问题,就要把祖业嵌入以后的地权结构搞清楚。

陈柏峰教授认为,祖业嵌入中国土地所有权后,可能形成某种二元秩序。陈柏峰教授认为,在这种二元秩序中,祖业与土地所有权是并行的,当祖业和土地所有权的业主是同一个人的时候是不会产生争议的,但二者不重合时,就会存在许多问题。所以,承包地上的祖业声索多来自于此。陈柏峰教授认为在形式上,祖业嵌入后的二元结构与“一田二主”现象有所类似。祖业与土地所有权人所形成的秩序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互不干扰的,也可以各自独立的交易。但实质上并不相同,祖业并没有体现在对通常情况下营业收益的分享,它并不是一种实际的收益,而一田二主中,佃户可以享有收益的大部分。

接着,陈柏峰教授把祖业与管制权进行了一个比较,祖业在实质上对土地所有权构成了限制。祖业声索可以看作是一种“审批”,有时这涉及到具体的利益诉求,比如土地的征收,而有时是与利益无关的,如葬坟。在这个意义上,陈柏峰教授认为祖业声索在功能上类似于国家管制权的行使,管制着土地用途的改变。

对于如何理解祖业嵌入后的地权结构,陈柏峰教授认为祖业与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混搭”在一起,形成的一种新的地权结构。祖业中的“业”既可以用来指代地权,也可以代指土地上的其它权利和股权等于土地并不直接相关联的权利。“业”与英美法系的产权概念类似,它以“权利束”的方式存续。在“业”的习俗中,一项不动产可以承载多项权利,这些权利各自可以分别继承转让,一切以人对物的“管业”为核心。农民以“业”的观念来理解祖业,它就是一种历史占有状况的记忆,权利人可以对土地享有某种可期待的权益。

对于祖业如何嵌入地权结构,陈柏峰教授谈到了祖业的村庄社会基础:祖业构成了村庄成员资格的基础,承载了农民生活的人生意义,具有某种类似于价值性的功能。祖业对于农民有着重要的意义,祖业强调的不是产业的用意和价值,而是产业的来源,这使祖业具有人格性和价值性特征,甚至构成村民安身立命的伦理基础,土地来源于祖先,将来要传给子孙,当下享有产权的人受到限制,是不能自由处分财产的。这也是村庄文化的一个部分。祖业嵌入地权结构的地权实践状态是各方妥协平衡的结果,而作为本土资源的“业”反映了人与物的关系、与土地有关的利益主体的关系,以及如何从制度上去回应这种关系,祖业问题中“业”的制度意义一旦被启动,将会对民法典的编纂产生一定的影响。

陈柏峰教授的讲座结束后,各位老师从不同的角度发表了自己的感悟和看法,同学们针对讲座内容,进行了相关提问、交流。

最后,由程雪阳副教授为陈柏峰教授颁发了龙图讲座的证书,讲座在大家热烈的掌声中,顺利结束。


(供稿: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