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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修东吴学术论坛第十一讲:侯欣一教授谈社会治理中的地方法院

发布者:范茜发布时间:2017-12-22浏览次数:1210

2017年12月20日晚7点,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侯欣一老师莅临精品国产亚洲一区二区麻豆,在中式模拟法庭为我们带来了一场题为“社会治理中的地方法院——以民国时期的西安地方法院为例”的讲座。本场讲座由精品国产亚洲一区二区麻豆方潇教授主持,吸引了许多研究生及本科生前来倾听。

首先,方潇教授为我们简要介绍了侯欣一教授的系列身份和治学情况。侯教授身兼中国法律史学会执行会长、教育部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全国政协委员等数职,治学勤奋严谨。此次讲座内容,就是其多年研究的一些积累和心得。方老师表达了对侯教授的敬意,也感谢其为我们带来这场讲座。

侯教授讲座的第一个部分为现代社会对地方法院的依赖。在这一块中,侯教授介绍了选择这个题目的理由。纠纷是人际关系的一种严重冲突,因而,一个国家和社会对纠纷的处理能力和处理方式反映了国家治理的水平。而以往传统纠纷基本在社会层面就调解了,进入国家层面的较少。但到了近现代,转变却非常明显。造成这种变化的原因有很多,主要有观念的转变、社会结构的转型、社会与乡村的凋敝导致的纠纷增多等。

其次,侯教授为我们讲解了近代西安地方法院的现状。侯教授对于西安地方法院的历史非常了解,生动详细地为我们介绍了创立时期、民国时期的西安地方法院。随后,侯教授介绍了民国时期地方审判厅的诸多变化。这一时期的第一个主要内容,是法官制度的形成。法官制度秉持的原则主要为精英化、专业化、中立化。法官人员少而精,薪水很高,同时对其惩戒标准也非常严格。要想成为推事的人必须通过专门的考试,而只有修法政之学叁年以上得有毕业文凭者才准许参加考试。由此可见,推事的选拔标准非常严格。此外,法官非党化也是非常强调的一点。法官不可以参加任何党派,这与我们现代的标准是不同的。

这一时期的第二个主要内容是诉讼审判制度。民国以后,新式法院全天候的审理纠纷,大大提高了效率。举证责任分担也得到了确立。同时,对抗式的审判制度也已经形成,裁判者一家独大的时代结束。

接着,侯教授讲述的是西安地方法院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第一个作用是吸纳诉讼,具体表现为审限内结案率、上诉率等方面的要求。第二个作用是消弭冲突。借助司法,弥合立法与社会的冲突,是西安地方审判机关在社会治理中承担的一个重要任务。法治与礼治的差异、社会进步未能同化等因素,给西安地方法院的推事带来了挑战。通过司法,弥补立法与社会的冲突,成了地方法院推事时刻面临的问题。针对这些,西安地方法院对程序问题适当变通,审慎对待刑事审判,并扩大了参与社会治理的方式和途径。

尽管侯教授总体上对民国时期西安地方法院持肯定的态度,但是客观而言,其确实也存在着一些问题。由于体制的原因,它可以发挥作用的空间有限。公权力不愿意受任何约束,甚至出现诸如枪杀律师、绑架法院院长等情形,而民众方面也存在这暴力抗法的情况。但是即便如此,当时法律界和法学界仍然未放弃自己职守,还在不断地向社会传达积极的信息。

侯教授的讲座结束以后,方老师针对讲座的内容简要谈了下自己的看法。认为侯教授的讲座内容,有两个突出特征,一是材料充分,二是用数据说话。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尽管侯教授讲的是民国的历史,但引发的却是对当代的思考,在历史与当代之间架起了桥梁。

随后,进入了提问环节。在场的许多同学分别针对司法主动与被动、法院执行难等问题提出疑问,而侯教授也给予了非常详细的答复。

从这场讲座中我们可以看出侯教授治学非常的严谨,他搜集了大量的法官的个人履历、一定时期内的案件量等诸多信息,令在场的同学非常钦佩。同时,侯教授提出,做学问应当把问题复杂化,要考虑到各个方面。最终,讲座在大家热烈的掌声中结束。


(供稿:孙加凤)